一、重新界定年應稅銷售額范圍
將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的認定外延作了擴大,除保留納稅申報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外,增加了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這樣就實現了銷售額的無縫隙覆蓋,還原了銷售額的本原。但是,把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則不盡合理,因為它與國稅函[2010]139號文中經營期、申報期按所屬期計算的要求相抵觸。
二、強調經營期不得中斷
為了防止小規模納稅人鉆政策空子逃避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國稅函[2010]139號文對經營期進一步作了明確,即納稅人一旦開業或設立,經營期不因未取得銷售額而中斷,這其中也包含雙定戶不因停歇業而中斷經營期認定的情形。也只要這樣,才不會使“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要求落空。
三、明確了《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事項
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在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時需分情形明確告知3項內容,其中特別要求: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實質上是對不申請認定資格進行告誡,起到了事前警示和促使納稅人提高申請認定遵從度的積極作用。
四、強化了對不申請認定資格的處罰
國稅函[2010]139號文重申: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一規定具有極大的威懾力,只有納稅人重新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
五、對新開業納稅人作了定義
將新開業納稅人界定為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這里面體現了兩層含義:一是要求新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不屬于新開業納稅人;二是限制了一定期限,必須自辦理稅務登記起30日內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超過時限后不再按新開業納稅人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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