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3年02月20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本公告下發的背景
基層稅務機關反映,一些從事畜禽飼養的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按照該模式銷售委托代養回收后的畜禽,是否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請總局予以明確。
二、如何判定“公司+農戶”模式銷售畜禽是否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
隨著社會化分工的發展,傳統的牲畜飼養行業經營模式已經發生了改變。據了解,“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已經被普遍采用,公司將生產環節外包給農戶,負責銷售與服務環節,承擔農產品的大部分風險,農戶完全解除了技術與市場之憂,雙方組成相對完整、獨立的經營模式。鑒于畜禽養殖的風險絕大部分留在企業本身,與企業自產農產品無本質區別,因此,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從農戶手中回收再銷售畜禽產品,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