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對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是否征收以及如何征收增值稅的問題,國稅機關、納稅人均存在不同的理解。為妥善解決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征收增值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11月24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62號,以下簡稱“62號公告”),公告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為進一步規范如何征稅問題,2013年4月22日又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明確了自2013年5月1日起,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上述兩份公告明確了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為便于理解上述稅收政策,現就在實際執行中如何把握“非現場消費”、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該如何處理的問題解讀如下,供參考。
一、對于是否屬于現場消費的標準界定。
1、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快餐連鎖企業等旅店業和飲食業附設外賣點對外銷售食品的,由于經營形式比較清晰,可以明確界定為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2、上述單位沒有附設外賣點對外銷售食品的,由于此類經營模式難以界定顧客是否現場消費(甚至存在個別顧客先在現場消費一部分食物,然后帶走其它食物或是邊走邊消費其它食物的),并且納稅人也難以分開清晰核算(肯德基、麥當勞單設的外賣窗口除外),因此,可不作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進行把握。
二、關于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問題。
對于17號公告頒布實施之前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在17號公告實施后可否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而17號公告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規定,應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情形。為公平稅負,17號公告頒布實施之前,各地稅務機關對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而認定了一般納稅人的,經納稅人申請可予以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即 2013年5月1日前,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因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2013年5月1日后經申請可予以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同時按有關規定作不認定一般納稅人的相關申請。2013年5月1日起,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因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而超過小規模標準的,可按規定作不認定一般納稅人的相關申請;對納稅人自行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一經認定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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