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部分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調整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0號),結合我省實際,發布本公告明確納稅人納稅申報必報資料和備查資料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管理要求。
二、本公告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從2016年6月1日起,我省所有增值稅納稅人均應按照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3號、27號、30號及本公告的規定填報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三、本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分別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必報資料和備查資料內容。
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必報資料包括:《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固定資產(不含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本期申報抵扣(減)稅款的《完稅憑證抵扣(減)清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清單》。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必報資料包括:《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清單》
其中,本公告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的基礎上,一般納稅人增加《完稅憑證抵扣(減)清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清單》作為必報資料;小規模納稅人增加《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清單》作為必報資料。
一般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銷售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并按規定預繳增值稅后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應填寫《完稅憑證抵扣(減)清單》。
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在確定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申報時應報送《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清單》。
(二)明確納稅人必報資料的報送要求和備查資料的管理要求。
明確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方式、必報資料的報送內容和報送時間以及裝訂要求;明確備查資料的裝訂要求。
本公告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的基礎上,增加“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按規定預征繳納增值稅后,用于抵減應納稅額的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及其清單”作為備查資料。
(三)明確《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的報送要求。
1.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納稅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按規定需要在項目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的,需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
2.自2016年6月申報期起,從事建筑、房地產、金融或生活服務等經營業務(以下簡稱“四大行業”)中所有的一般納稅人(包括營改增主行業為四大行業的一般納稅人,以及營改增主行業為“3+7”行業兼營四大行業業務的一般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需要同時填報《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以下稱測算明細表),作為跟蹤測算試點納稅人稅負變化情況的主要依據。
2016年5月1日以后新辦理稅務登記的試點一般納稅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發生四大行業業務的納稅人,不需要填報測算明細表。
(四)向納稅人明確全省統一電子申報軟件系統的下載地址。
(五)要求主管國稅機關應做好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宣傳和輔導工作。
(六)廢止《廣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粵國稅發〔2009〕115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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