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有關規定,為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我們制定發布《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隨著全省各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真偽查驗方法以及納稅人自行打印的紙質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須彩色等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明確,為此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我省(不含深圳)推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事項公告。
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票樣和編碼規范的電子發票。
三、適用范圍
本省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票方和受票方。
四、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使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已使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企業,可繼續使用主管國稅機關核準的印有企業名稱發票(冠名發票)及其它發票,受票方當場索取紙質普通發票的,開票方不得拒絕提供。
五、發票查驗
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錄廣東省電子稅務局(https://gs.etax-gd.gov.cn)或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進行發票一致性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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