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記者1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對用人單位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進行規范。
為促進殘疾人就業,我國在2007年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并執行至今,根據政策,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可以享受最高不超過3.5萬元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政策明確,用人單位要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按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放心保)、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根據這份公告,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并依法繳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包括殘疾人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總局解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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