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扣的增值稅發票能否“起死回生”
——更新時間:2009-02-26 10:21:05 點擊率: 3826
近日,山東省濱州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財務人員小周向該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今年8月,我公司購進了一批商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于當月通過認證。但近日我公司接到國稅機關的通知,說我公司購進這批商品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非正常戶開出的,已被國稅機關列為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我公司交回這份發票,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請問國稅機關按什么標準認定非正常戶,以便我公司今后購貨時注意識別。另外,失控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有沒有法律依據。
12366咨詢員回答,對認定非正常戶的標準,《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7號)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1.重復認證。本規定所稱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2.密文有誤。本規定所稱密文有誤,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3.認證不符。本規定所稱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本項所稱認證不符不含下列情形: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這兩種情形下,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4.列為失控專用發票。本規定所稱列為失控專用發票,是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因此,國稅機關通知你公司取得的失控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是有法律依據的,是正確的。
財務人員小周繼續問道:“我公司與銷售方取得聯系,講明因購進這批商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要求對方賠償我公司違約金或向對方退貨。對方答復是該公司前一段時間的經營雖出了點問題,但現在已步入正軌,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請求我公司不退貨。如果接受銷售方的請求,我公司是否要蒙受損失?”
咨詢員解釋道,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在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可見,如果事實像銷售方所說已申報納稅,可要求其按規定出具證明,經你公司的主管國稅機關審查同意后,這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抵扣,你公司也不會因此受損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