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偽稅控發票應用指南
——更新時間:2009-02-26 04:47:08 點擊率: 3570
非防偽稅控發票在出口退稅中的應用隨著金稅工程在全國范圍內的全面實施,將出口企業退稅憑證納入增值稅發票鏈條管理中已成為現實。按外貿方式管理的出口企業退稅憑證中,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唯一主要的憑證,絕大部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少量的、不是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發票,我們通常稱為“非防偽稅控發票”,需要在退稅管理及退稅系統(國家稅務總局出口退稅管理系統)中進行特殊控制。
在出口退稅系統中,非防偽稅控發票主要集中在三類:增值稅專用發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開具的;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尚未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稽核系統監控范圍的;應退消費稅的。
非防偽稅控系統發票在出口退稅系統的應用(一)第一類非防偽稅控系統發票是退稅思想改變的遺留以前企業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于采用審核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信息,退稅機關并沒有要求申報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認證,在金稅工程日益完善和穩定運行的基礎上,總局提出取消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采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審核出口退稅,因此需要截至一個時點,統一發票認證時間。2003年8月1日就是此時點,在這一時點以前開具的發票屬過渡類發票,盡管可能是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但由于未按要求認證,因此將此類發票歸為非防偽稅控發票,退稅審核中采用審核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信息辦法退稅,隨著時間的推移,此類發票比例將會下降到萬分之一以下。
(二)第三類屬于消費稅類,需要單獨控制企業應退消費稅不會獨立增值稅而存在,消費稅的退稅憑證即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只是因為退稅的需要而存在,和企業繳稅、退稅無直接的關系(此問題在《需要完善的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中已經論述)。退稅審核中也采用審核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信息辦法退稅。此類發票由于消費稅退稅政策的存在將會長期存在,但比例不會超過萬分之三。
(三)第二類發票包括普通發票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企業申報退增值稅購貨途徑或者從一般納稅人或者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從小規模購進貨物取得代開的發票或普通發票,在目前退稅中仍存在較多。以這類發票申報退稅時需要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主要基于這類發票無法取得電子信息,無法確定發票的真偽和金額。只有通過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來確定發票的真偽和金額。
1、普通發票在退稅系統中的應用在退稅系統中,審核的憑證號由發票號碼加發票代碼組合而成,只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號碼與發票代碼組合為18位,如果企業申報的憑證號不等于18位,我們判定可能為非防偽稅控發票,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通知》中可以知道普通發票的號碼為20位(統一以前為17位)。在審核出口退稅時,除了人工審核外,系統也可以通過憑證號碼的位數來確定是否需要審核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來確定發票的金額,普通發票申報退稅電子信息問題得以解決。由于普通發票在各項特殊退稅政策中都有可能存在,所以此類發票將會長期存在。
2、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在退稅系統中的應用在2005年以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一般是由非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代開專用發票,發票無法認證,必須通過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來確定發票的真偽和金額,由于代開發票的發票在票面特征上和稅控發票一樣,因此系統無法通過憑證號碼位數進行判斷,代開發票在征稅率和稅控發票有顯著不同,一般為6%或4%.但是在目前的增值稅管理中,一般納稅人生產下列貨物,可按簡易辦法按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其自己開具專用發票比如電力、砂、土、石料等等。這些防偽稅控發票在征稅率方面和非防偽稅控發票完全一樣,因此如果按征稅率判斷,也會出現異常。所以,此問題是憑計算機審核無法解決的,必須進行人工審核判斷。
3、取消非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代開專用發票使出口退稅系統邏輯應用更加清晰非防偽稅控發票的發展趨勢從2005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代開專用發票統一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非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代開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我們可以知道,代開發票非稅控將不再存在,因此,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將不需采用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相信不久,國家會取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只要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稅,則都可以采用交叉稽核信息審核退稅。非防偽稅控發票中的大部分將得到徹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