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權外債相關債務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債務管理部門應對主權外債相關債務進行梳理,區分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部分的應付本金、應付利息、應付費用以及政府財政承擔擔保責任的債務部分,并將有關資料轉財政總預算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總預算會計,按照債務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將原“借入外債”科目余額中屬于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的部分轉入“借入款項”科目下的“應付本金”明細科目,屬于政府財政承擔擔保責任的部分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的貸方;將原“應付外債利息”、“應付外債費用”科目余額中屬于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的部分轉入“借入款項”科目下的“應付利息”明細科目。同時,還應按照轉入“借入款項”科目的金額,將原“凈資產調整”科目余額中對應金額轉入“待償債凈資產”科目下的“借入款項”明細科目的借方。按照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的金額,將原“凈資產調整”科目余額中對應金額轉入“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科目的借方。
省級以下財政總預算會計,按照債務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將原“借入外債”科目余額中屬于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的部分轉入“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下的“應付本金”明細科目,屬于政府財政承擔擔保責任的部分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的貸方;將原“應付外債利息”、“應付外債費用”科目余額中屬于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的部分轉入“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下的“應付利息”明細科目。同時,應按照轉入“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的金額,將原“凈資產調整”科目余額中對應金額轉入“待償債凈資產”科目下的“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明細科目的借方。按照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的金額,將原“凈資產調整”科目余額中對應金額轉入“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科目的借方。
(三)凈資產類。
1.各項結余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將原“預算結余”科目余額轉入“一般公共預算結轉結余”科目;將原“基金預算結余”科目余額轉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結余”科目;將原“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余”科目余額轉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結轉結余”科目;將原“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科目余額轉入“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結余”科目;將原“專用基金結余”科目余額轉入“專用基金結余”科目。
2.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將原“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余額轉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科目。
3.預算周轉金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將原“預算周轉金”科目余額轉入“預算周轉金”科目。
(四)收入支出類。
收入支出類科目年末應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6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如有其他原賬科目余額,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轉入新賬中相應的科目。新賬中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
三、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
(一)資產類。
1.關于原未入賬的債權資產。
新舊轉賬時,債務管理部門應當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對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進行梳理,將有關資料轉財政總預算會計。財政總預算會計按照債務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將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確認記入新賬有關科目的期初余額。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1)借記“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
(2)借記“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應收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
2.關于原未入賬的股權資產。
新舊轉賬時,根據管理條件和管理需要,股權管理部門應當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對股權投資和應收股利進行梳理,將有關資料轉財政總預算會計。財政總預算會計按照股權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將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股權投資和應收股利,確認記入新賬有關科目的期初余額。借記“股權投資”科目,貸記“資產基金―股權投資”科目;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資產基金―應收股利”科目。
(二)負債類。
新舊轉賬時,債務管理部門應當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對應付短期政府債券、應付長期政府債券、借入款項、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其他負債進行梳理,將有關資料轉財政總預算會計。財政總預算會計按照債務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將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應付短期政府債券、應付長期政府債券、借入款項、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其他負債確認記入新賬有關科目的期初余額。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1.借記“待償債凈資產―應付短期政府債券”科目,貸記“應付短期政府債券”科目。
2.借記“待償債凈資產―應付長期政府債券”科目,貸記“應付長期政府債券”科目。
3.借記“待償債凈資產―借入款項”科目,貸記“借入款項”科目。
4.借記“待償債凈資產―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貸記“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科目。
5.借記“待償債凈資產―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貸記“應付主權外債轉貸款”科目。
6.借記“待償債凈資產―其他負債”科目,貸記“其他負債”科目。
財政總預算會計如有2015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有關科目的期初余額。
四、會計報表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二)2016年度總預算會計報表的編制。
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6年的月度、年度會計報表。
五、其他事項
(一)通過原“暫付款”、“暫存款”科目核算的國債轉貸相關業務,自2016年1月1日起,改為通過“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二)通過原“暫存款”科目核算的收回財政存量資金相關業務,自2016年1月 1日起,改為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三)尚未清理完畢的專項支出財政專戶資金,轉入“專用基金結余”科目。在清理期內,相應資金收支通過“專用基金收入”、“專用基金支出”科目核算。
附表下載: 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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