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网站免费在线,亚洲欧美日本韩国,亚洲自偷自偷图片在线,欧美精品乱人伦久久久久久,久久99国产精品尤物,逼逼网站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重要通知 :
稅率查詢
財稅專題
會計之家
部門法規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人社規〔2016〕4號

——更新時間:2016-10-12 05:37:36 點擊率: 6230

    第十一條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一)執行社會醫療保險、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監督管理政策及有關規定,履行服務協議,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確保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質量。

    (二)執行價格部門規定的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價格收費規定,并實行明碼標價,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購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明細清單。

    (三)建立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協議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組織,指定一名單位領導負責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營業時間保證至少有一名藥師在崗,其他營業人員必須按規定持證上崗。

    (五)查驗參保人員所持的社會醫療保險外配處方,對符合規定的予以配藥,配藥時要有定點零售藥店藥師審核簽字。對外配處方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并保存2年以上以備查核。

    (六)在經營場所顯要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服務承諾或服務公約。

    (七)核驗參保人員的社會醫療保險憑證,發現有涂改、偽造、冒用的,應拒絕使用并予扣留,及時報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處理。

    (八)向參保人員宣傳社會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在醫療保險服務專區顯要位置設立社會醫療保險政策及服務協議內容的宣傳欄;張貼有關操作規程宣傳資料,并為參保人員設置醒目的銷售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指引標識。向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清單,并與對應結算單(銀聯POS機簽購單)保存一年以上以備查核。

    (九)做好參保人員購買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費用的自審工作,如實填報有關結算報表,按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提供核實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費用所需的全部資料及收費賬目清單。

    (十)原已承諾不經營規定范圍外商品的定點零售藥店,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后,才可設置非醫療保險服務專區或者經營、陳列規定范圍外商品。

    (十一)建立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并承擔相關費用,配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管理部門安裝、開通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按規定如實做好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的基本信息維護及修改、目錄維護及匹配、個人賬戶資金消費數據上傳及補錄等工作。配合做好收銀系統接口改造、進銷存數據同步等相關工作,協助開展信息系統日常巡檢工作,并且按照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管理部門要求進行安全隱患整改,系統和相關信息系統負責人員變動時需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管理部門報告。增、換醫療保險POS機或者變更收單銀行應當按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協議期綜合考核,考核內容如下:

    (一)藥店經營質量管理情況;

    (二)社會醫療保險基礎管理情況;

    (三)為參保人員提供社會醫療保險服務情況;

    (四)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管理情況。

    第十三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程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協議期綜合考核:

    (一)發布通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布有關開展定點零售藥店綜合考核的通知。

    (二)組織自評:定點零售藥店對照綜合考核通知進行自評。

    (三)現場考核: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現場考核。

    (四)綜合評審:在現場考核的基礎上,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合協議有效期內定點零售藥店履行服務協議情況進行綜合評審評分,確定綜合考核結果。

    (五)結果反饋: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綜合考核結果向各定點零售藥店反饋。

    第十四條協議期綜合考核成績低于考核滿分值60%的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定點零售藥店,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停服務協議6個月,并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執行服務協議。協議期綜合考核結果同時應用于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分級管理等經辦管理工作中。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按照藥品監督管理和社會醫療保險相關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銷售服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不配合、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對社會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規定進行誤導性、欺騙性廣告宣傳;或者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時,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出現差錯、事故,發生參保人員有效投訴事項。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參保人員提供銷售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服務;或者拒絕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支付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費用;或者暫停、終止售藥服務但不按規定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信息變化后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變更。

    (三)違反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擅自提高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收費標準收費;或者對參保人員銷售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收費高于本店其他消費人群;或者不為參保人員提供銷售清單及結算單(銀聯POS機簽購單)。

    (四)不按處方管理辦法及服務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外配處方的購藥服務;不按社會醫療保險政策的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非處方藥品購藥服務;或者不嚴格執行處方調配相關規定及操作規程;或者營業時間無藥師在崗。

    (五)醫療保險服務專區藥品及其他規定用品擺放不符合管理要求,或者在醫療保險服務專區陳列規定范圍外商品;或者未按要求正確使用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或者擅自使用未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驗收的醫療保險POS機;或者對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六)未經醫療保險信息系統使用個人賬戶資金向參保人員銷售藥品或者其他規定用品;或者錯誤對應目錄并發生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情形;或者擅自停用醫療保險信息系統。

    (七)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的藥品或者其他規定用品,與進貨、庫存、實際銷售情況不相符,或者相關記錄缺失。

    (八)不按有關要求及服務協議規定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支付相關費用。

    (九)將醫療保險信息系統提供給其他機構使用。

    (十)采取偽造社會醫療保險外配處方等非法手段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基金。

    (十一)違反社會醫療保險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定點零售藥店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責令整改并視情節給予通報處理。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全額追回。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責令整改并暫停服務協議1至3個月,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追回:

    (一)在協議期內被通報處理2次(含2次)以上。

    (二)首次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六)至(八)項行為之一的。

    (三)因各種原因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

    被暫停服務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在暫停期滿10個工作日前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交恢復協議申請及整改報告。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上述材料后進行核查,經核查整改合格的,準予繼續履行服務協議。

    第十八定點零售藥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違規行為涉及的費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追回。

    (一)在協議期內被通報處理3次(含3次)以上。

    (二)再次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六)至(八)項行為之一的。

    (三)首次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九)至(十一)項行為之一的。

    (四)對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五)暫停服務協議期滿未按規定提交恢復協議申請及整改報告的;或者雖提交上述材料,經核查仍整改不合格的。

    (六)由于定點零售藥店自身原因終止服務或者暫停服務時間超過6個月。

    (七)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撤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凡違規被解除服務協議的零售藥店,當事零售藥店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開辦的其他零售藥店在之后的3個自然年度內不得申請成為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在1個自然年度內因違規累計被解除服務協議2家及以上的,該企業的其他連鎖藥店在之后的3個自然年度內不得申請成為定點零售藥店。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經營范圍、經營方式(連鎖/單體)等發生變化,應當在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完成變更手續后30日內,持書面變更申請和已變更資料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如涉及所有權轉讓的,應當同時提交轉讓方和承讓方之間簽訂的社會醫療保險業務相關的權利義務承接協議。

    定點零售藥店出現遷移、分立、合并、停業或者被撤銷、關閉等情況,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定點零售藥店停業裝修,經通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后可暫停服務協議6個月。超過6個月未恢復正常營業的,解除服務協議。

    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解除服務協議。

    定點零售藥店執業地址遷移,從執業地址遷移之日起3個月內,取得變更后的有效證照,并正常營業,經現場核查確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給予辦理地址變更手續。但在協議期內僅準予辦理一次地址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協議有效期限為3個自然年度。協議執行期間有新增約定事項,通過補充服務協議予以明確。服務協議有效期屆滿前30天內,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雙方協商續簽服務協議。

    在續簽新社會保險年度服務協議時,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續簽服務協議,之后3個自然年度內不得申請成為定點零售藥店:

    (一)日常檢查中發現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至(五)項違規情形的。

    (二)協議期前兩年度對參保人員開展醫療服務的年均服務數量(按社會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結算數據)未達到360人次。

    (三)定點零售藥店信息系統不能滿足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需求的。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標牌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制作、管理、頒發,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妥善保管、維護,不得復制、偽造、仿造、轉讓或者損毀,遺失或者意外損毀應當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并予以相應處理。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終止或者解除協議后的10個工作日內,零售藥店應當將服務協議及標牌交回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處理,并配合做好費用結算、解釋告知等后續工作。

    第二十二條非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的異地指定零售藥店,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擬指定的零售藥店協商確定,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擬指定的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并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的社會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社會醫療保險政策法規情況、履行服務協議情況、各項監督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違法違規情形,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涉及其他行政部門職責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發〔2013〕69號)及《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核準經營民族藥品零售藥店廣州市醫療保險定點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穗人社發〔2015〕44號)同時廢止。



?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