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方式二(為填報納稅申報表而間接計算實際應繳稅額):
?。?)2015年度未享受任何優惠的應納所得稅額:
24(萬)×25%=6萬元
(1)2015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率優惠的減免稅:
24(萬)×5%=1.2萬元
?。?)2015年度享受降低稅率和減半征稅優惠的減免稅:
24(萬)÷12(月)×3(月)×50%×20%=0.6萬元
?。?)2015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6萬-(1.2萬+0.6萬)=4.2萬元
由于預繳是按當年累計會計利潤與部分納稅調整結合計算的實際利潤累計金額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因此,不能簡單的將四季度的利潤直接套用“減低稅率和減半征稅”的方法計稅,而應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10月至12月的所得。
例示2: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9月合計利潤21萬元,10~12月份合計利潤12萬元,2015年累計利潤總額33萬元減除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8萬元,實際利潤累計金額為25萬元,在2016年度1月份預繳2015年四季度企業所得稅時:
?。?)2015年1~9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25(萬)×9/12×20%=18.75(萬)×20%=3.75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25(萬)×3/12×50%×20%=0.625萬元
?。?)2015年度全年應納所得稅額:
3.75(萬)+0.625(萬)=4.375萬元
(4)預繳2015年四季度企業所得稅
將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4.375萬元減除“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即為“本季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例示3: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4月份開業,4~12月應納稅所得額為27萬元,則該企業201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就為27萬元,而非將27萬元按9個月再折算出12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36萬元。其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為3個月,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為9個月,201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4.5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1)2015年4~9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27(萬)×6/9×20%=18(萬)×20%=3.6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27(萬)×3/9×50%×20%=9萬×50%×20%=0.9萬元
?。?)2015年度全年應納所得稅額:
3.6(萬)+0.9(萬)=4.5萬元
例示4:某企業2015年11月開業,11月至12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8萬元,則該企業201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就為28萬元,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和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均為2個月,其201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2.8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28(萬)×2/2×50%×20%=2.8萬元
通過以上幾個案例的計算,基本可以掌握財稅〔2015〕99號文件及財稅〔2015〕34號文件對于“小小微企業”應繳所得稅計算的銜接,特別是兩個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的運用。而實施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最新優惠政策,關鍵有兩點:
一是,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其2015年10月至12月間的所得。
二是,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不要再把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按實際經營月份去折算出十二個月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是,一個企業能否享受減低稅率和減半征稅的“小小微企業”優惠,其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是其年度全部應納稅所得額,而非以減除2015年10月至12月的所得后的余額,再作為年應納稅所得額來判斷其他月份是否超過20萬元。也就是說,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但不低于20萬元的,全年可享受減低稅率(減按20%稅率)的優惠,但只有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其他月份的所得則不能享受減半征稅的優惠。
說明事項:由于最新政策的調整,在2016年1月份如何填報2015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需等待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相關填報說明的補充文件,對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1號公告的填報規定進行修改后,再據此填報。
但筆者可以肯定的是,填報說明對于利潤額超過30萬元的預繳申報,將改為“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而改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而絕非簡單模仿2015年第31號公告“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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