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化生產企業某月領用燃料油(已扣除領用燃料油已繳納消費稅,無法準確劃分用于免稅與應稅項目),生產出的石腦油按噸計1/3用于連續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符合免征消費稅條件)、1/3用于執行定點直供計劃(符合免征消費稅條件)、1/3用于正常銷售。
筆者認為其生產石腦油執行免稅政策的這2/3部分應補繳已抵扣消費稅,理由是根據消費稅相關政策,只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既然生產的產品有適用免稅政策的部分,那其對應耗用原料不得扣除已繳納消費稅。
目前,消費稅抵扣政策規定得較籠統,不如增值稅抵扣政策詳盡。筆者認為可借鑒增值稅相關規定,按比例計算不得抵扣消費稅,必要時可按年度進行清算。在此建議上級盡快出臺完善、細化的消費稅抵扣政策。
增值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消費稅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9號,條款作廢):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抵扣稅款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6號)第四條規定,境內生產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對外銷售(包括對外銷售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腦油、燃料油征收消費稅。但下列情形免征消費稅: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乙烯、芳烴生產企業退稅資格認定審批事項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
(一)生產企業將自產的石腦油、燃料油用于本企業連續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
(二)生產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石腦油、燃料油定點直供計劃銷售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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