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股權(股票)的認識
內事不決問百度。“度娘”給出的答案: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于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小刀對股權(股票)的認識:
根據《公司法》,股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并從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因出資而獲得的公司的份額就是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用出資證明書來證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是用股票來證明而已。股份是股權的一種表現形式,股權和股票的轉讓都是對出資額的轉讓,其在本質上是一樣的,股份與股權在一級市場上沒有實質區別的。在二級市場上股票表現出特殊性,成為代表財產權利的虛擬資本,其價格更多地受到政治、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等金融市場因素的影響。公開市場的股票買賣更多的是追求金融商品的增值及運營獲利,而不是為了參與公司的經營,具有金融商品的特征,因而在《證券法》上被界定為有價證券。但是股份代表股權的本質是沒有變化的,也就是說股份具有雙重性,在沒有特別指明的情況下股權是包含股份的。
股權(股票)是資產,但又不同于資產。2015年4月,小刀在自己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aa97010102vngu.html】及中國會計視野論壇【http://bbs.esnai.com/thread-5013444-1-1.html】幾乎同時貼出的題為《無極小刀:芻議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個人所得稅新政》的網文中,小刀就指出“股權是什么?應該是屬于資產,確切地說它屬于價值不確定的資產,類似于會計上的“或有資產”,但又不完全符合“或有資產”的定義,稱之為“準或有資產”或更恰當些。
小刀再進一步認為,會計上定義的或有資產是指,“價值有無”具有不確定性;小刀這里所說的“準或有資產”,是指“價值大小”具有不確定性。
無獨有偶。2015年10月15日,業內大咖馬靖昊老師在其公號“馬靖昊說會計”貼出了《對財稅〔2015〕41號的批判:大眾創新還是大眾創“血”!》一文。他對股權的理解是“個人取得的這些股權,確切地說它屬于價值不確定的資產,類似于會計上的‘或有資產’,但又不完全符合‘或有資產’的定義,姑且稱之為‘準或有資產’吧!”與小刀理解出奇地一致。
看來小刀并非孤家寡人。幸甚!
二、支持:以征稅文件證明征稅,得出的結論自然是征稅。國務院有精神,財政部及國稅總局有文件。生效文件當然應該執行,征稅征的有“依據”,支持派無須再費心勞力地為征稅的正當性找什么依據。
征稅的規范性文件未被廢止或未被司法機關認定不合法以外就具有公定力、可執行力。稅務機關應該堅決執行不含糊,我等草民須嚴格遵守“不二虎”。絕不應存有二話,也絕不能枉議。
三、吐槽:言論自由是憲法權利。我等在堅決支持按照現行有效的文件政策征稅的前提下,倒一下苦水總可以吧。對了,流行時髦詞叫吐槽。那我們就吐槽一下,不算枉議吧!
1、征稅政策與《個人所得稅法》不能無縫鏈接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列舉了個人取得的十一項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財稅〔2015〕116號文等有關文件將資本公積等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增股本征收個人所得稅歸類到第七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實在是勉強的很。直接顛覆多年以來業內對這個項目的整體理解,破壞了其嚴謹性,顯得十分不倫不類。
既然《個人所得稅法》對國務院財政部門有授權,你倒不如大大方方地將其歸到第十一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這里是自己的自留地,在這里,你可以進退自如……
2、不符合根據會計邏輯建立起的數學模型的推演結果
專業文件,內行被搞得一頭霧水,外行更是被整的滿腦漿糊。那么,小刀就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為例,建一個數學模型幫助理解這個問題。
舉例:某企業,資產總額為5000;負債總額為4000;所有者權益為1000,其中實收資本(股本)為 500,資本公積300,盈余公積100,未分配利潤100。
(1)未用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股本)以前。股票附著的價值:所有者權益/股本=1000/500=2。
用資本公積全額轉增股本后。股票附著的價值:所有者權益/股本=1000/(500+300)=1.25。
股票股數絕對值增大了,但股票附著的價值卻縮水了(專用名詞“被稀釋”)。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由500增長為800,可股票附著的資產價值卻有2縮小為1.25。所有者權益總額仍為1000(2*500,或1.25*800),可此時,卻被國家強行征走300*20%=60的個人所得稅。
股東們獲得了股票300這個數字,卻拿出了300*20%=60的真金白銀。
(2)假設目標公司存在巨大的增值潛力,股票價值被嚴重低估。增值潛力用X代表。未用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以前。股票附著的價值:(所有者權益+X)/股本=(1000+X)/500=2+X/500
資本公積全額轉增股本后:(所有者權益+X)/股本= (1000+X)/(500+300)=1.25+ X/800。
股票股數絕對值增大了,但股票附著的價值縮水了(專用名詞“被稀釋”)。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由500增長為800,可股票附著的資產價值卻有(2+X/500)縮小為(1.25+ X/800)。所有者權益總額仍為(1000+X),可此時,卻被國家強行征走300*20%=60的個人所得稅。
股東們獲得了“股票300”這個數字,卻被拿走了300*20%=60的真金白銀。
3、支持派論證過程存在硬傷
這個問題已經有人提出了,小刀也不再浪費筆墨。詳見2015年10月30日,自媒體公眾號“稅務公社”阿勇老師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個稅征免引發的爭議真的塵埃落定了嗎?》一文。
4、資本公積等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增股本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硬傷
個人所得稅不同于企業所得稅,它沒有計稅基礎的概念。假如,資本公積等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增股本被征收個人所得稅后,因某種原因股東撤回投資(或公司被清算),按照現行政策,還要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時候,個人所得稅該如何計算?是收益減去原始投入成本。這個原始投入成本該如何確定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三章第十五條,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時過境遷,物是人非,可如何操作呢?以何為憑呢?
5、我們只收獲了一個數字,但我們卻交出了真金白銀
資本公積等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增股本,只是所有者權益內部不同項目之間比例的變動,此消彼長,并沒有與之對應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流出企業。股東們也并沒有資金流入以及實物流入,卻被征收個人所得稅。難怪他們紛紛叫苦:我們只收獲了一個數字,但我們卻交出了真金白銀。
6、最后代表小股東們向股東大會(股東會)泣血力諫:不要再出什么資本公積等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增股本的餿主意,那不是給我們小股東分配“股息、利息、紅利”,那是在幫著稅務機關向我們征稅啊!
【作者微信:Taxwujixiao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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