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情形2下,股權支付比例為90%(90/100),如果其他條件也滿足的話,則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1)第一步,首先確定目標公司T公司出售資產的所得:
T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100-60)×(10÷100)=4(萬元)
(2)第二步,確定T公司的股東A取得的P股份的計稅基礎:
A取得的P股份的計稅基礎=目標公司股東持有目標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目標公司股東確認的收益-其收到的非股權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30+(10-30×10/90)-10=30+6.67-10=26.67(萬元)或者計算為:30-30×10/90=26.67(萬元)
假定,在重組完成后,A立即出售其持有的P股份的話,則確認所得=90-26.67=63.33(萬元),于在重組中確認的所得6.67萬元合計為70萬元,與不經過重組,A直接出售其持有的T股份確認的所得70萬元(100-30)保持一致。
(3)第三步,確定P公司暫時取得的T公司的資產的計稅基礎:
P暫時取得的T資產的計稅基礎=目標公司資產的計稅基礎+目標公司確認的收益=60+4=64(萬元)
(4)第四步,確定P將取得的T公司的資產投入到S公司時的稅務處理
(a)如果基于IRC §351條免稅資本投入的規則,P在資本投入中不需要確認資產轉讓所得。
S取得的T資產的計稅基礎=投入資產的原計稅基礎=64(萬元)
P通過資本投入而獲得的S股份的計稅基礎=64(萬元)
P持有的S股份的總計稅基礎=64+10=74(萬元)
(b)如果基于我國的29號公告來處理,P在資本投入中不需要確認資產轉讓所得。
S取得的T資產的計稅基礎=投入資產的公允價值=100(萬元)
P持有的S股份的總計稅基礎=64+10=74(萬元)
注:此時,我們可以發現,P持有的S股份的外部計稅基礎64萬元與資本的內部計稅基礎100萬元是分離的,原因在于,如果P在資產劃入時不確認資產內含的增值的話,S公司就不應該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認其計稅基礎,如果按照公允價值確認了,就意味著P公司就需要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其原股權的計稅基礎就需要調增投入資產的公允價值100萬元而不是其原計稅基礎64萬元。
(c)如果基于我國的109號文和40號公告來處理,P在資本投入中不需要確認資產轉讓所得。
S取得的T資產的計稅基礎=投入資產的原計稅基礎=64(萬元)
P通過資本投入而獲得的S股份的計稅基礎=64(萬元)
P持有的S股份的總計稅基礎=64+10=74(萬元)
從上述規則及例子的說明可以看出,其實,在我國59號文有關計稅基礎確定規則下,只需要略做調整即可構筑我國的三角重組的稅法規則。同時,筆者僅僅以三角吸收合并來進行了解釋和說明,但三角資產收購與三角吸收合并基本類似,唯一的細微區別在于,前者并不需要法定解散清算,重組后目標公司成為控股母公司的股東而已。同時,對于三角股權收購而言,與三角吸收合并的稅務處理也類似,唯一的細微區別在于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的主體變為了目標公司股東而已。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并購重組實踐中,并非不存在三角并購重組交易(譬如,同一控制下的向上縱向吸收合并——2012年“中國交建”(601800)首次公開發行A股及吸收合并“路橋建設”(600236)重組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三角吸收合并重組,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閱其招股說明書并進行相應的分析),但是,由于沒有相關的三角并購重組的所得稅制,在控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轉移資產和負債時,將很可能被認定為一個應稅交易。所以,在解決控股母公司成為“重組當事方”的理論難題之后,同時建立重組交易中的免稅資本投入規則(譬如,29號公告第二條和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以及40號公告的規定實質就是類似的這樣的規則,但并不完善也不屬于專門的規則),實質上我國所得稅法已經幾乎可以在法規層面明確三角并購重組的稅法規則了,它離我們并非那么遙遠!
[1] 筆者注:之所以稱之為“三角”并購在于,并購當事方涉及收購母公司、收購子公司以及目標公司三個公司當事人,他們的交易架構就像一個“三角”一樣。
[2] 26 USC § 1031: Exchange ofproperty held for productive use or investment.
[3] 26 USC § 368(c).
[4] 所謂“80%控制”是指,資產轉讓人在轉讓后立即取得受讓公司所有類別的表決權股票的總表決權的至少80%和所有其他類別股票總數量的至少80%。
[5] 所謂“交換發生之后立即(immediately after)取得”是指,該要求并不意味著所有的轉讓人必須同時交換他們的財產為股票。然而,它意味著所有的交換必須預先達成一致,并且該一致必須在一個迅速和有序的方式下實施。
雷霆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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