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納稅人年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原則上,按年度數據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按月計算的,需將差額調整到進項稅額中,清算月份將少納增值稅;如果年度計算數據大于按月計算的,差額應補繳增值稅。
A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采砂出售,同時購進散裝水泥部分包裝外銷、部分用于生產摻兌煤矸石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磚。采砂出售選擇簡易計算方法繳納增值稅,生產的水泥磚符合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2014年1月不含稅銷售收入58萬元,其中:水泥銷售收入21萬元、砂銷售收入12萬元、水泥磚銷售收入25萬元;全年銷售收入641萬元,其中:水泥收入219萬元、砂收入180萬元、水泥磚收入242萬元。
A公司支付的電費、水費無法劃分準確用途,1月份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萬元,全年20萬元。1月份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1×25÷(21+12+25)=0.43(萬元),按月計算全年合計9萬元。
A公司的計算是否正確?答案是否定的。主要原因在于A公司沒有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自采砂收入作為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基數。計算采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公式,即“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計算僅包括了免征增值稅的水泥磚銷售額。
簡易辦法征稅最早出現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1994]4號)規定的一般納稅人生產下列貨物,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008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時,沒有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處理作出規定,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是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中首次提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等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即一般納稅人所購貨物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則進項稅額直接轉出計入相關成本;如果屬于混用則應先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再計入相關成本。
A公司應將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砂銷售收入作為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基數,2014年1月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1×(12+25)÷(21+12+25)=0.64(萬元)。
從計算公式可以看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取決于納稅人當期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大小和當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重,為防范納稅人可以通過調節進項發票認證抵扣時間及銷售額比重少計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本例中A公司根據年度數據計算的2014年應當轉出的進項稅額=20×(180+242)÷641=13.17(萬元),與按月計算全年合計數9萬元相比,應再轉出進項稅額4.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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