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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非正常損失:可否扣除有講究 九種情形各不同

——更新時間:2015-11-20 10:53:17 點擊率: 3171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難免會發生各種情況的資產損失。企業財產損失原因,分為正常損失,包括正常轉讓、報廢、清理等;非正常損失,包括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因人為管理責任毀損、被盜造成損失,政策因素造成損失等。而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在實際操作中關鍵是要把握對非正常損失的界定,除自然災害造成存貨損失外,區分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的關鍵,在于區分造成存貨損失的原因是主觀因素還是客觀因素,如果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存貨損失,則屬于“非正常損失”,如果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則屬于正常損失。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資產損失扣除是企業所得稅匯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合理資產損失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與會計準則相比,稅法對資產損失的界定更為復雜,稅法對存貨損失的規定范圍也比會計準則更廣泛。企業各項財產的非正常損失,稅前扣除需視情而論,可否扣除有講究,稅前扣除各不同。

提示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以專項申報形式稅前扣除
     非人為原因的自然災害損失,即不可預見的自然天氣如地震、臺風、暴雨、塌方、泥石流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提示二:政策因素造成非正常損失,稅前扣除稅政各不相同

●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專項申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明確:(一)自國發〔2013〕44號文件發布之日起,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不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二)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專項申報扣除的有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執行。

●企業搬遷損失自行選擇一次性扣除或3年內均勻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一)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二)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形成的非正常損失準予申報扣除
     企業正常經營業務因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現操作不當、不規范或因業務創新但政策不明確、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應由企業承擔的金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損失原因證明材料或業務監管部門定性證明、損失專項說明。

提示三:資產捆綁出售損失,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將不同類別的資產捆綁(打包),以拍賣、詢價、競爭性談判、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其出售價格低于計稅成本的差額,可以作為資產損失并準予在稅前申報扣除,但應出具資產處置方案、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出售合同或協議、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確定依據。

提示四: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損失,其責任人賠償部分不允許計算扣除

●現金損失責任人賠償: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存貨損失責任人賠償: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固定資產損失責任人賠償: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責任人賠償:生產性生物資產盤虧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因森林病蟲害、疫情、死亡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對被盜伐、被盜、丟失而產生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賠償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

提示五:提供貸款擔保造成非正常損失,無法追回金額比照應收款損失處理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關于企業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發生擔保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稅總函〔2015〕193號)明確,企業間相互擔保發生的財產損失,應比照應收款項損失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5號進行處理。《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明確,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提示六: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非正常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相關性原則是指納稅人可扣除的資產損失必須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準予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其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而發生的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法定條件的損失。如與生產經營無關擔保損失不能稅前扣除,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因此,如果提供的擔保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這部分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反之,則不能在稅前扣除。再如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六條五款規定,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提示七:非法經營行為造成的非正常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要符合稅法規定。一是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必須符合稅收實體法,也就是說,不管損失是否實際發生,或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經營行為造成的,比如企業經營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業務而形成的損失,即便按財務會計準則或制度規定可以作為會計損失,也不能在稅前扣除;二是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必須符合稅收程序法,比如,資產損失必須以會計處理為前置條件,同時還應完成申報程序,即按規定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方能在稅前扣除;三是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必須合法,非法憑證、資料不得作為損失確定和扣除的依據。

提示八:存貨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與存貨損失同時計算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對自然災害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造成的存貨損失無須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提示九:非正常損失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要求,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類原因導致資產損失未能在發生當年準確計算并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后,可追補確認在損失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并相應調整該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稅額,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或者抵頂企業當期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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