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案子是老劉主查的。老劉這個人,大世還是比較佩服的,在稽查干了十幾年,可以說是兢兢業業,做事認認真真,一絲不茍,查案子更是細致入微。
說實話,如果不是老劉這種一絲不茍的人,換個檢查人員,還真不一定能查出這個問題來。這個問題是啥呢?
原來是老劉查企業固定資產時,正好查到兩張憑證,而這兩張憑證上是兩輛運輸車輛入的固定資產,換一般人看了沒什么問題也就過去了,可老劉不一樣,這位可是認真的主兒,所以呢,尋根究底,把入賬的發票給找了出來,你還真別說,這一找,還真是找出問題來了。
當然,發票肯定是真的,但是這機動車發票上蓋章了。肯定有人會問,大世啊,你是不是說錯啦,這發票上蓋章天經地義的,這也能叫問題?
大世咱還真沒說錯,對老劉來說,這蓋章就是問題,而且還是大問題,兩輛車加起來的進項稅也有二十多萬元哪,這企業抵扣聯和發票聯都蓋了發票專用章,還抵扣了稅款,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這蓋了章不符合規定,在老劉看來,那就不得抵扣稅款,沒說的,這二十多萬元進項稅得轉出,補稅!
大世看著這案卷,兩眉毛又皺一塊兒去了。這個問題以前大世也見人討論過,想不到這才幾天,這種案子就讓大世碰上了,這回得和老劉好好探討一下了。
“劉科長啊,這案子我還是有些疑問。為什么讓人補稅,不讓人家抵扣進項稅?”大世看著老劉,明知故問道。
“依據國稅函〔2006〕479號的規定啊,機動車發票的抵扣聯不得蓋章,這企業蓋了章,所以不符合相關規定,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不是說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抵扣嗎?”老劉答得很順口,看樣子也是認真學過的人啊。
“是這樣的,我直接說了啊,我是不同意讓企業進項轉出補稅的。”大世看老劉張嘴準備說話,接著說道:“劉科長你別急著反駁,聽我把理由說完好吧?”
“說到理由,咱先得說說國稅函〔2006〕479號了,眾所周知的這國稅函〔2006〕479號之所以不準企業蓋章,是因為當年開發發票認證系統的時候呢,開發出的機動車發票認證系統由于技術原因對蓋了章的機動車發票竟然認證不了。”
“總局為了防止納稅人機動車發票蓋了章結果認證不了,減少納稅人不必要的損失,就專門在國稅函〔2006〕479號里規定,抵扣聯不準蓋章。”
“發票上為什么要蓋章?是為了證明該發票是該企業開具的,起到證明作用。按理來說,這是規范市場經營的好事,但是在當時沒辦法,總局為了企業不出現不必要的損失,只好做了這樣的規定。”
“這個確實是這樣,當初機動車票證系統上線,機動車發票要是蓋了章,確實是認證不了的。”老劉點點頭,贊同道,“但是現在就能認證通過了嗎?”
“時代早變啦,科技也是在發展的呀,后來機動車發票認證系統專門出了個軟件補丁,這之后,對于蓋了章的機動車發票,也就能認證通過了。要不是這軟件補丁,企業就算拿了票去認證,只要你蓋了章,那肯定還是認證不能過,更別提后續抵扣進項稅的事了。你看啊,現在呢,系統都能認證通過了,如果這時候還按老規定來,不讓人家企業抵扣進項稅,未免太不合理了吧。”
“就算不合理,可是企業畢竟違反了國稅函〔2006〕479號的規定啊,這不補稅在法律上說不過去吧?”老劉想了想,說道。
“就是劉科長你不提,我也要說說法律上的事。看看法律上到底說不說得過去,畢竟咱不能違法對不?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加蓋發票專用章,而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更對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加蓋發票專用章作出了明確——發票聯和抵扣聯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可是作為下位文件的國稅函〔2006〕479號竟然不準許蓋章,這時候按照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原則,自然下位的國稅函〔2006〕479號里關于發票蓋章的規定無效了。”
“可是發票管理辦法最后不是明確授權國家稅務總局,有權制定特殊行業的發票規定啊?機動車發票也應該屬于特殊行業,既然有明確授權,為什么無效?”老劉反駁道。
“法規中授權國家機關立法,授權,起碼要在該法規出現后才會有授權,你想一下,國稅函〔2006〕479號2006年就出臺了,那時候還是舊的發票管理辦法,而舊的發票管理辦法里根本沒有授權,你總不能說2011年的法律授權2006年的總局制定國稅函〔2006〕479號吧?除非是法規能穿越到2006年才有可能。”
“上面說的是授權立法的問題,其實這個案子里,根本就不涉及授權立法,實質上應該是法律的失效。”大世喝了口水頓了頓道。
“大世你的意思是國稅函〔2006〕479號關于蓋章的規定在新發票管理辦法出臺后無效了?”老劉若有所思地問道,“可是明明顯示這條還是有效的啊!”
“你別急,聽咱說完嘛,法律的失效并不是只有總局發布文件說這國稅函〔2006〕479號蓋章的規定失效了才算失效。發票管理辦法發布后,原有和發票管理辦法相違背的規定應屬當然無效。”(當然無效是法律術語,意即肯定無效。——編者注)
“我大致明白了。”老劉點點頭道:“還是和上位法抵觸所以無效對吧?但是,那企業要是在機動車抵扣聯不蓋章,還遵守著國稅函〔2006〕479號的規定,是不是可以認為企業沒有遵守發票管理辦法?我們不是可以因此罰企業了?”
大世聽著,心里想著,這老劉還真是挺認真的啊,連這個問題都想到了,不過這問題大世也早就想過:“這個問題是這樣的,首先,咱得承認如果企業機動車發票抵扣聯沒蓋章,確實是等于沒有遵守發票管理辦法關于蓋章的規定。但是,不能對企業進行處罰。行政法上有個公信原則,意思大概就是因為信賴有權威的政府部門發布的公示文件,由此做出的相應行為,在法律上應當受到保護。前段時間一個比較有名的案子,一個稅務人員賣假票,企業開具了而不應受處罰,就是一個公信原則的典型。”
“同樣的,因為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廢除國稅函〔2006〕479號中關于發票蓋章的規定,你想想,就是稅務機關內部,也沒幾個人能知道國稅函〔2006〕479號里發票蓋章的規定已經當然無效了,更不用說企業了。對于企業來說,如果善意地相信國稅函〔2006〕479號還是有效并執行的,那么他的行為就應該受法律保護而不能處罰。”
“大世啊,我看你咋啥事都為企業著想啊?”老劉聽完一臉郁悶地問道。
大世聽這話咋這么別扭呢,回道:“咱這是依著法理來。上面說的不管是公信原則也好,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當然無效也好,其實都是法理學的知識。法理法理,講法更要講理,為什么會有法理學,就是為了防止有時候片面理解法律,把法律變成了不講理。”
大世觀點:有些稅務人員一直認為,只有明確公布失效了的文件才是失效的。其實,在法律上,文件失效的方式有多種,上文提到的不過是其中的一種:隨著新法律、法規的發布實施,相關內容與新法沖突的舊法律、法規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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