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16年6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稅[2016]70號文件(70號文),擴大了金融服務業增值稅免稅的范圍。
簡單回顧一下背景, 我國金融服務業增值稅改革于2016年5月1日起開始,對大多數金融服務交易征收增值稅,其中不僅包括其他國家增值稅/貨物服務稅制度中同樣征收增值稅/貨物服務稅的直接性收費業務,同時別有特色地對其他間接性收取報酬的金融中介服務/產品等征收增值稅。舉例而言,納稅人需要對其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商品買賣產生的投資收益繳納增值稅,而適用免稅的服務范圍有限。
鑒于缺乏國際先例和經驗的借鑒,財稅[2016]36號文件(36號文)的某些規定需要在實操中平穩落地,將不可避免地需要試行和調整。畢馬威有幸代表許多金融企業,向政策制定者反映金融行業在營改增后遇到的問題。相關政策制定者很快對實操中出現的問題作出回應,在季度申報企業的第一個增值稅申報期截止前頒布了70號文(根據稅總發[2016]95號文件的規定,第一個申報期截止于2016年7月20日)。重要的是,70號文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意味著文件將追溯性影響自金融服務業營改增以來所發生的所有交易。
無需置疑,70號文的出臺廣泛地受到了金融業企業的熱烈歡迎。本期稅務快訊還將討論70號文出臺后仍存在不確定性和需要明確的事項。
畢馬威評述
增值稅免稅的同業往來范圍
從最根本的層面來看,現行金融服務業增值稅政策落地時面臨的主要問題在于以下政策的同時存在:
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
利息支出相關的進項稅不可抵扣;以及
增值稅免稅的“同業往來”范圍有限
事實上,增值稅法規明確指出“零售”貸款服務需要繳納增值稅(盡管借款人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不可抵扣利息的進項稅),“批發”貸款業務若不屬于增值稅免稅的“同業往來”范圍,也需要按照同樣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實操中會導致重復征收增值稅。例如,銀行向個人以及企業提供貸款服務,需要就其取得的利息收入繳納6%增值稅。除非該銀行的業務屬于增值稅免稅的“同業往來”范圍,否則需要就其借款成本負擔6%增值稅,相應進項稅不可抵扣。
另一個主要的問題是,與營業稅下的規定和實操相比,增值稅稅制下同業往來的范圍變小了,導致許多金融機構表示營改增導致其稅負上升。然而事實上,營業稅稅制下“同業往來”免稅的定義相對寬泛,且長期以來行業的操作使得營業稅下同業往來免稅適用的范圍更廣泛。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70號明確并擴大了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的范圍。匯總36號文以及財稅[2016]46號文件(46號文)的規定,目前金融業增值稅免稅范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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