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12年~2015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線法計算折舊(1300000÷4÷12=27083.33)
借:管理費用 27083.33
貸:累計折舊27083.33。
6.2012年~201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40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0。
7.2012年末按照融資費用分攤率8.86%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115180元:
借:財務費用 11518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15180
8.期滿該設備所有權歸甲公司。
借:固定資產——自有固定資產 1300000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1300000
實際上,對于上述這個回租業務,我們從經濟實質上來看,就是融資租賃公司給甲公司提供了一筆130萬元,4年期的貸款,等額還本付息,每年本息合計40萬。換句話說,4年貸款,還本130萬,支付利息30萬。
因此,承租方“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1600000”反應的是未來其需要還本付息的總金額。而“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400000 貸:銀行存款 400000”,這筆分錄反映的企業當期還款還本付息情況,這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沒有任何關系。同時,這筆分錄在會計上的做賬依據根本和發票沒有關系,而是按照承租方當期實際向融資租賃公司歸還的金額,直接憑銀行轉賬憑據做賬,絕不是用發票做憑證(因為如果存在未足額歸還本息的情況下,回租合同一般會默認先歸還欠息,后歸還本金。這從而又會對后期利息收取金額產生影響)。而對應支付的利息是反映在另外一筆會計分錄,即“借:財務費用 11518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15180”,這才是核算的歸還利息的金額。這筆分錄涉及到承租方企業所得稅利息稅前扣除的問題。而對應這筆會計分錄,承租方取得了融資租賃公司按照106號文給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做賬了(如果承租方是一般納稅人是專票,非一般納稅人是普票)。因此,通過會計分錄的演示,我們也發現了,在回租部分中,本金部分開票對于承租方在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都沒有任何意義。就好比企業向銀行借款,你歸還銀行本金和利息,干嘛要就本金部分取得發票做賬呢。
誤區三:本金只有開票才能加強稅務管理
這又是典型的以票控稅思維的誤區。的確在增值稅上,以票控稅是一個重要的手段,但不是所有地方都簡單的復制以票控稅思維。
首先,在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方簽訂的回租合同中,肯定會標明設備銷售的價款,同時也會說明這個價款就是作為貸款本金的金額,約定貸款時間和貸款利率以及貸款償還方式。因此,這個本金的金額是多少,在合同中約定了非常清楚,根本不需要在銷售環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來管理。
其次,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3號公告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部分稅務機關堅持回租業務中的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就根本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不應該開票。
第三,這個銷售環節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免稅的,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后期給客戶開具的收取本金的發票本質上也是免稅的(通過差額征稅實現)。我們上面就已經分析了,實際上在回租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回租業務中就向客戶收取本金部分開具增值稅發票既無任何必要,也違法《發票管理辦法》的精神。既然后一道收取本金的發票開具無任何意義,則前一道銷售合同的本金發票開具也就更無意義。既然無意義,你這兒讓什么醫院、學校、農村合作社、企業甚至個人做回租業務去免稅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后面又讓融資租賃公司又分期把本金通過普通發票免稅開回,哪是什么降低稅收管理風險,無意義的開票反而是加大了增值稅管理風險和企業所得稅風險?;刈鈽I務中,增值稅中利息的計稅依據不是通過發票管理,而是通過你合同約定和本金的收取來管理的。這一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也承認了: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為什么這么約定呢,因為本金的收取多少直接影響下期利息的計提,從而影響增值稅計稅基礎,這個根本就不是通過本金開票來管理的。
舉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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