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新舊工程銜接問題
1、5月1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開具建安稅票。但可能存在個別項目在5月1日前收的工程款但營業稅票未開,5月1日以后國稅局能否補開增值稅票
答:對于已繳納營業稅或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當確認計算繳納營業稅但尚未開具發票的情況,允許憑原主管地稅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納稅人對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征收,按征收率3%計稅,其進項不能抵扣,財務上如何界定“可以準確劃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進項稅不可抵扣的進項稅票是否照常進項認證對于選擇簡易征收的老項目,其采購僅開具普通發票可以嗎稅局將會如何處理
答:可以區分具體進項稅額類型進行處理,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因此購入的上述資產如有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允許全額抵扣。對于專用于不同計稅方法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服務,應根據項目具體區分;對區間費用項目支出的進項稅額無法區分的,則按《實施辦法》第29條處理。納稅人購買用于不可抵扣項目取得的專用發票,可認證可不認證。納稅人購買用于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可以只取得普通發票。
3、新老項目的界定問題。《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建筑工程老項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雙方簽了就算,需要經過備案嗎一些工程施工過程涉及到拆遷等問題,造成工程工期及結算會拖很長,老項目過渡時間有無限期
答:選擇簡易征收方法的老項目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對建筑服務中允許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稅項目,可以采取清單備案方式。目前有關稅收政策只對是否在老項目發生應稅行為進行規范,沒有持續時間方面的規定。
4、老項目遍布各省,在服務銷售地預繳、回機構地申報繳納、同時抵扣預繳稅款,這種方式是否屬于總分機構匯總繳納,如此,是否需要省級國稅局或國稅總局批準
答:老項目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和回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并抵減預繳稅款的規定與總分支機構匯總核算方式不同,不需要審批。
5、施工企業老項目選擇適用簡易征收,與“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征收:一經選擇36個月不變”的規定有何關系能否理解成選擇適用簡易征收屬于過渡政策,與前述規定無關,僅屬于經營多種稅率的情形因此,僅需要在會計核算中分開核算。
答: 《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 36個月內不得變更。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施工企業老項目。
五 其他建議
1、對于今后PPP工程項目和墊款量大、墊款周期長的建筑業項目,由于利息進項不能抵扣,施工企業背負資金壓力的同時,墊款利息成本的銷項應按11%全額征稅,增加稅收負擔。既然金融行業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建議建筑業企業貸款利息能計入抵扣。
答:根據現有文件規定,所有增值稅納稅人的貸款服務所含進項稅額均不允許抵扣。
2、建筑企業點多面廣、工程項目分散、發票數量大,希望能升級為A級納稅人,方便建筑企業的發票認證和納稅申報。特別是,對于我省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能否直接評定為納稅A級企業,便于營改增發票認證。
答:國家稅務總局按納稅信用等級分步實施取消認證,目前取消認證范圍已擴大到B級納稅人。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間不需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可進行掃描認證。2016年8月起按照納稅信用級別分別適用發票認證的有關規定。近年來,我們持續完善納稅信用評價制度,希望納稅人根據評價標準,依法依規,誠信納稅,不斷提升自身納稅信用等級。
3、建議除了項目預交的2%增值稅之外,各分公司的增值稅統一匯總在總公司匯總繳納;
答: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研究總分機構建筑企業匯總納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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