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作為高新認定和管理的基礎文件,尤其是在2008年內外資統一企業所得稅率后,我國目前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廣、受惠企業數量最大的優惠政策,《認定管理辦法》意義重大。新規對2008年頒布實施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予以較大修訂,在核心知識產權、科技人員比例、研發費用比例等指標進行了調整,尤其是強化了后續監督管理。本文華稅通過新舊辦法對比,以全面解讀國科發火〔2016〕32號文。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共分為五章,包括:(一)總則;(二)組織與實施;(三)認定條件與程序;(四)監督管理;(五)附則。與國科發火〔2008〕172號相比,第四章的表述由“罰則”調整為“監督管理”,體現了政府管理思路的改變;其中,在“認定條件與程序”、“監督管理”的兩個最為重要的方面,新管理辦法均做出了很大調整。
一、自主知識產權
新規在核心知識產權方面可謂是寬嚴相濟,一方面取消了“近三年內”獲得知識產權的限制,擴大了知識產權的取得的年限限制;另一方面取消“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方式,“獨占許可方式”取得知識產權在管理上有一定難度,部分省市之前已有不認可該類型知識產權的實踐,新規更加強調企業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
二、科技人員比例
新規在科技人員比例方面,一是取消學歷限制,不設門檻,不唯學歷論,更加開放,以適應“創新驅動”戰略的推進;二是將科技人員占比由30%下調至10%,以更加鼓勵企業研發外包等創新的發展需求。
三、研發費用比例
新規在“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指標方面,將年營業額小于5000萬的中小企業的研發費占比由6%下調為5%,5000萬以上的大中型企業沿用3%、4%比例不變,新政更加向小企業予以政策傾斜,以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四、其他認定條件
新規對高新認定需“同時滿足”的條件,除了調整核心知識產權、科技人員比例、研發費用比例三個指標外,在高新收入方面維持60%的比例不變,表述略作調整,由“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改為“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同時提出“創新能力評價”概念,是否對應之前的“四大指標”,還需要后續出臺的“工作指引”予以明確;此外,新規明確要求“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環境保護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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