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突然在網絡上飛速傳播。對照現行的認定管理辦法,我們認為該版本的《征求意見稿》在實體和程序上有了較大的更新和調整,部分修改更趨于合理。與此同時,實踐中很多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并未如大家期待的那樣在《征求意見稿》中作出全部澄清。
本期資訊,明稅概述了《征求意見稿》對原《辦法》的五大類調整和修改的主要內容,并給予簡要評析:
一、認定條件變化
1、取消獨占許可,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要求修改為: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
2、取消大專學歷要求和研發人員比例10%要求,降低科技人員比例要求(從30%降到10%)
3、研發費用以2億為界劃分為兩檔: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比低于4%;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比低于3%。
4、用創新能力評價,取代此前的四維度表述。
二、程序管理變化
1、取消高新復審程序。其原因可能在于目前的高新復審和高新認定管理實際工作雷同,故這一刪減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管理流程簡化。
2、新增加了在認定管理工作網站上填報《年度發展情況表》(包括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工作,要求在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
三、申報資料變化
1、需要企業提供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2、財務會計報告中增加了財務情況說明書。
四、監督管理變化
1、高新復核期間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對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
2、不符合高新要件的,追繳稅款。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3、企業存在如下四項行為之一的,除被取消高新資格外,會被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自發生該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四項行為具體包括: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有嚴重偷、騙稅行為;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提搜集是你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五、其他修訂
《征求意見稿》除上述修訂外,還在其他的管理細節上做了修改。如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的公示期由之前的15個工作日更改為10個工作日;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之前報告期為15日。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存續問題等等。囿于篇幅,此類問題在此不做討論。
明稅評析:
2015年6月16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32號文中規定,“四、優化財稅政策,強化創業扶持(六)完善普惠性稅收措施。……修訂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目前披露的《征求意見稿》雖按照32號文的要求做了修訂,但可能因為時間緊迫,依然有大量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明確。我們期待最終發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其《工作指引》能夠彌補這一不足。企業也應及時跟進最新的政策變化并采取有效的調整和應對措施,以防范相關的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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