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六條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各項所得(11個應稅項目的全部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因此,該申報所得是指所得期在2008年1月至12月內取得的各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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