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政司 人社部養老保險司 國稅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就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問題答記者問
——更新時間:2013-12-10 09:33:32 點擊率: 4394
1、問:什么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答: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其中,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主要針對企業,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職業年金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2、問:什么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遞延納稅政策?
答:所謂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也稱EET模式(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EET模式是西方發達國家對企業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種稅收優惠模式。據了解,OECD國家中,法國、德國、美國、日本等多數國家均選擇了EET模式。此次出臺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是我們在研究借鑒發達國家通行做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對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體系的完善。
3、問:為什么要出臺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
答: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提高全民養老保障水平、加快推進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改革,1991年明確了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目標。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養老保險覆蓋面逐步擴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很不平衡,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到大部分城鎮就業人群,而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發展比較緩慢。為進一步推動養老保險體系建設,2013年國務院批準發布了《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揮商業保險補充性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明確提出“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研究出臺了促進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展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
4、問:此次出臺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臺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既參考借鑒了發達國家采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慮了我國具體實際,具體內容包括:
(1)在年金繳費環節,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在年金領取環節,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次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出臺后,年金參保者均可享受遞延納稅的好處,相當一部分參保者還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5、問: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遞延納稅政策具體如何操作?
答:通常情況下,個人取得所得由支付所得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哪個單位支付了所得,就由哪個單位負責扣繳稅款。
就年金所得來看,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涉及納稅義務主要集中在繳費和領取兩個環節。在年金繳費環節,由個人所在單位在其繳費時,對超出免稅標準的部分隨同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一并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并向其所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年金領取環節,由托管人在為個人支付年金待遇時,根據個人當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繳費及納稅情況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托管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上述單位申報納稅時,要根據年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填制《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并通過網絡、上門、介質等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扣代繳明細申報。
6、問: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出臺后,對納稅申報有何要求?
答:為便于稅收征管,方便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結合年金的運作特點,稅務部門對建立年金計劃、繳費和領取各環節的納稅申報及管理作出了如下要求:
(1)單位建立年金計劃后,應在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供稅務部門登記備案。
(2)繳費環節,由個人所在單位為其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3)領取環節,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托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托管人根據受托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單位和托管人在扣繳個人所得稅時,必須按照稅法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委托人、受托人、賬戶管理人之間要及時傳遞納稅相關的信息。受托人負責統籌協調并督促有關機構依法向稅務部門辦理扣繳申報及提供涉稅資料。
7、問:此次出臺的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與今后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制度改革以及個人所得稅改革如何銜接?
答:目前,人社部、財政部正在研究修改完善企業年金辦法和職業年金辦法。因此,此次出臺的稅收政策主要基于現行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辦法的相關規定,今后將根據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辦法修訂情況,對稅收政策作出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此外,這次出臺的年金政策是依據現行分類個人所得稅制的相關規定,對個人退休后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暫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今后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后,對個人退休后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則按新稅法的相關規定征稅。
8、問: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公布后,有關部門應做好哪些工作?
答: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政策公布后,各級財政、稅務、人社等相關部門以及年金經辦機構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及時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確保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貫徹落實。同時,對納稅人關心的問題,及時做出解釋說明,以便納稅人更清楚地了解此次政策調整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