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個人所得稅核定管理的相關問題,我局在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稅告〔2011〕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的基礎上,對核定征收管理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和調整,發布了《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深地稅告〔2016〕2號)。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一是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稅制改革,所有的流轉稅納稅人將繳納增值稅,原有的營業稅納稅人“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將發生變化。
二是2013年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稅局)與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國稅局)就“零散納稅人(個人)在國稅局代開發票委托代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達成合作協議,并發布通告明確規定委托代征事項。此次全面“營改增”后,原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申請代開勞務發票同時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人,將全部轉移到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并改征增值稅。在委托國稅代征個人所得稅的行業范圍擴大后,需調整相關征收規定。
三是8號公告自2011年發布以來,已歷經4次調整,現行執行標準已與原文存在較大出入,為進一步清晰政策執行標準,避免稅企爭議,需重新發文重新表述。
四是國家稅務總局于2015年發布了《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52號),其中對于建筑安裝業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與我局原有規定有所沖突,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則,我局原規定亟需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公告明確了生產經營所得、個人臨時代開稅務發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建筑安裝施工單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問題,公布滿足上述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的納稅人范疇,并就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征收率、管理要求進行了規定。
三、《公告》如何規定生產經營所得如何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公告》明確了適用生產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范疇。即所有在深圳市范圍內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以及雖未取得經營證照,但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證、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持續生產經營的個人納稅人(以下均簡稱業戶)。
(二)《公告》繼續沿用8號公告中對定期定額、定率方式業戶的核定計稅方式,維持與原公告相同的征稅級距及核定征收率,但對核定征收稅款的計稅依據進行了調整。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16 號)中的規范性表述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調整為收入總額,即應納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征收率,收入總額為不含增值稅收入總額。因此,在營改增背景下對計稅依據的調整,使得納稅人稅負得以進一步減輕。
(三)《公告》對適用于繳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的、賬冊不健全但能夠準確核算收入且已核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明確了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方式。此種征收方式繼續沿用8號公告中對核定應稅所得率業戶的核定計稅公式,對所有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計稅方式的納稅人,均采取此計稅公式及對應的應稅所得率進行計征稅款。
四、《公告》中涉稅違法的業戶如何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告》繼續沿用8號公告中稅務稽查環節核定業戶應稅所得率的相關規定,對按照核定征收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業戶,存在偷稅手段隱瞞收入額或者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個人所得稅等涉稅違法行為,進入稅務檢查程序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行業特點、經營狀況和利潤水平等因素考量,核定業戶的應稅所得率并據以計算其應納稅額,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
五、《公告》中對個人臨時代開稅務發票如何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2013年我局與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達成國地稅合作協議并發布公告,根據《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代征地方稅費的通告》(深地稅告〔2013〕8號)的內容,零散稅收納稅人(個人)在國稅局代開普通發票征收增值稅時,由國稅局按納稅人開票金額的1.5%,代地稅局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稅款。此次全面推開“營改增”后,凡是未辦理稅務登記證,臨時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個人)代開普通發票征收增值稅時,將由國稅局按開票金額的1.5%代征地稅局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稅款。
六、《公告》中國稅代征臨時性生產經營所得個稅核定征收率如何確定?
《公告》之所以對全部代開票環節的個稅核定采取1.5%的征收率,主要考慮如下三點:一是此次全面“營改增”工作涉及原營業稅近80%的納稅人,并且個人到國稅代開發票范圍主要是建筑業、生活服務業的納稅人,該類納稅人普遍利潤率相對較低的特點,此舉將進一步減輕試點納稅人的稅負、鼓勵中小納稅人發展,符合稅制改革要求。二是前期試點的“營改增”范圍內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我局委托國稅部門代征的核定征收率為1.5%,考慮統一公平和便于征管的問題,宜統一核定征收的標準。三是按深地稅告〔2011〕8號文規定,對辦理稅務登記證、實行個人所得稅定率征收方式的個體納稅人,從事房地產業、金融業按1.5%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從事建筑業、生活服務業按1.2%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零散納稅人(個人)代開票按1.5%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體現核定適當從嚴的管理思路,有利于促進個體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實施建賬管理。
七、《公告》是否適用于港澳臺及外籍人員代開發票事項?
《公告》繼續沿用8號公告中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及外籍人員代開發票不適用本條規定的內容,該類人員應當根據我國對外簽署的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判定納稅義務和計算應納稅款,補充明確應通過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或納稅人依法自行申報,向主管地稅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
八、《公告》對于已代征增值稅開票環節個稅的勞務報酬所得如何管理?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內容,對不屬于生產、經營性質的所得,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應稅所得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解繳稅款。因此,對于此類納稅人,已在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按1.5%核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支付單位在依法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義務時,可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九、《公告》中對建筑安裝施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有何管理要求?
(一)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根據《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52號)的規定,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屬于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向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扣代繳其支付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并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二)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的規定,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因此,稅務機關可以對未設立賬冊、賬冊不健全、未按規定辦理扣繳申報的我市施工企業,根據其工程項目收入核定征收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根據我市實際定為工程項目收入的1%。
十、《公告》中對從事建筑安裝施工企業的個體戶及個人如何管理?
建安行業改征增值稅后,對從事建筑業且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零散個人從建筑業務代開增值稅發票,已納入地稅委托國稅代征個人所得稅范圍。對實行查賬、定率或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其從事建筑業收入作為經營收入的一部分,應依法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申報。
十一、對原需核定管理的客運行業納稅人如何管理?
原8號公告對于賬冊不健全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經營交通運輸業(旅客、貨物運輸)業務的個人承包(租)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者個人,其取得經營業務收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需按照規定核定最低月營業收入。此次“營改增”后,從事交通運輸的納稅人不再在地稅部門繳納營業稅,需根據增值稅管理規定繳納增值稅。因此,其實際月營業收入不再由地稅部門核定,故此次公告將8號公告中關于客運行業核定管理規定予以刪除,刪除后,該類納稅人應按照提供業務類型,分別對照交通運輸業,或的士行業、貨物運輸勞務收入核定管理辦法及征稅率進行管理。
十二、《公告》對執行時間、廢止文件有何規定?
(一)《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納稅人所得稅征管有關事項的公告》(深地稅告〔2012〕8號)中“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調整為本公告內容。
(三)公告實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稅告〔2011〕8號)、《關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稅告〔2011〕15號)、《關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稅告〔2012〕5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納稅人所得稅征管有關事項的公告》(深地稅告〔2012〕8號)、《關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稅告〔2013〕6號)、《關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稅告〔201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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