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高級認證企業的認證標準和程序
第十三條 高級認證企業的認證標準分為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
高級認證企業的通用標準包括內部控制、財務狀況、守法規范以及貿易安全等內容。
高級認證企業的單項標準是海關針對不同企業類型和經營范圍制定的認證標準。
第十四條 高級認證企業應當同時符合通用標準和相應的單項標準。
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成為高級認證企業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照海關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海關依據高級認證企業通用標準和相應的單項標準,對企業提交的申請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查,并赴企業進行實地認證。
第十七條 海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及相關資料之日起90日內進行認證并作出決定。特殊情形下,海關的認證時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八條 經認證,符合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企業,海關制發高級認證企業證書;不符合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企業,海關制發未通過認證決定書。
高級認證企業證書、未通過認證決定書應當送達申請人,并且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每5年復核一次。企業信用狀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海關可以不定期開展復核。
經復核,不再符合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海關應當制發未通過復核決定書,并收回高級認證企業證書。
第二十條 海關可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就高級認證企業認證、復核相關問題出具專業結論。
企業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就高級認證企業認證、復核相關問題出具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認證、復核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內不得提出高級認證企業認證申請:
(一)未通過高級認證企業認證或者復核的;
(二)放棄高級認證企業管理的;
(三)撤回高級認證企業認證申請的;
(四)高級認證企業被海關下調信用等級的;
(五)失信企業被海關上調信用等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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