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8]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
財政部
2018年2月1日
附件1: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庫〔2013〕218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行政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其他貨幣資金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存貨”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存貨——委托加工存貨成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委托加工存貨成本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存貨”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政府儲備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政府儲備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政府儲備物資”科目。
(5)“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單位在原賬“固定資產”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全部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相應資產的賬面余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減去上述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6)“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內容,且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余額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將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工程物資和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8)“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無形資產攤銷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2.負債類
(1)“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政府補貼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繳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科目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交增值稅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3)“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應付賬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是不再核算應付質量保證金,應付質量保證金改在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尚未支付質量保證金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尚未支付質量保證金的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賬款”科目。
3.凈資產類
(1)“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科目
依據新制度,單位無需對原制度中“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對應的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資產基金”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貸方,將原賬的“待償債凈資產”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4.收入類、支出類
由于原賬中收入類、支出類科目年末無余額,單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單位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當對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單位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賬戶余額及分拆原賬戶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二)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初始入賬成本,分別借記“在途物品”、“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單位對于登記新賬時首次確認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應當于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其在登記新賬時確定的成本和尚可使用年限計提折舊(攤銷)。
2.受托代理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受托代理物資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受托代理物資成本,借記“受托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3.盤盈資產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盤盈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盤盈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盤盈資產成本的合計金額,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4.預計負債
單位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2018年12月31日按照新制度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預計負債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科目。
單位存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對新賬的相關財務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規定的核算基礎進行調整
1.補提折舊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補提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應當比照前款規定補提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折舊,按照應計提的折舊(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2.補提攤銷
單位在原賬中尚未計提無形資產攤銷的,應當全面核查截至2018年12月31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按照新制度規定于2019年1月1日對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金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單位對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