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8]11號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制度在國有林場和苗圃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和《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下載:
1.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2.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財政部
2018年7月12日
附件1:
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現就國有林場和苗圃 (以下簡稱林場)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新制度)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新增一級科目及其使用說明
(一)林場應當增設“1614 營林工程”和“1841 林木資產”一級科目。
(二)關于增設科目的使用說明
1614 營林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林場發生的育苗、造林、撫育、管護各種林木和苗木的生產成本。
生產性林木資產達到正式投產可以采收林產品后,繼續發生的管護費用,應當作為林產品的生產成本,通過“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苗木生產成本”、“林木生產成本”、“間接費用”等明細科目。在“林木生產成本”明細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成本”、“生產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設置明細科目。
三、營林工程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發生屬于營林生產的費用時,按照可以直接計入營林成本的費用,借記本科目(苗木生產成本、林木生產成本),按照需要分攤計入營林成本的費用,借記本科目(間接費用),貸記“林木資產──苗木”、“庫存物品”、“應付職工薪酬”、“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累計折舊”、“長期待攤費用”等科目。
(二)月末,將間接費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計入營林成本,借記本科目(苗木生產成本、林木生產成本),貸記本科目(間接費用)。結轉后,本科目的“間接費用”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三)期末,將竣工的營林工程發生的營林生產成本轉入林木資產,借記“林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采伐或處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時,應當先將林木、苗木的生產成本轉入林木資產賬面余額。結轉時,借記“林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林場尚未結轉的營林工程發生的實際成本。
1841 林木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林場營造管理的各種活立木資產和苗木資產的累計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苗木”和“林木”兩個明細科目,在“林木”明細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資產”、“生產性林木資產”、“公益性林木資產”設置明細科目。
三、林木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林木資產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取得時的成本入賬。
1.自行營造形成的林木,期末按照該林木達到營林工程竣工標準發生的育苗、造林、撫育、管護成本,結轉營林生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林工程”科目。
2.購入或有償調入的林木,按照購入或有償調入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無償調入的林木,按照該林木資產在調出方的賬面價值加相關費用,借記本科目,按照發生的歸屬于調入方的相關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
(二)按規定采伐林木、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時,應當減少相應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
1.更新采伐公益性林木資產時,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資產賬面余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庫存物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采伐消耗性林木資產時,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資產賬面余額,借記“業務活動費用”、“經營費用”、“庫存物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時,按照該苗木的林木資產賬面余額,借記“經營費用”等科目[出售]或“營林工程”科目[造林],貸記本科目。
(三)生產性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應當在林產品采收期限內逐期攤入林產品的成本,各期攤銷時,借記“加工物品──林產品生產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按規定報經批準處置林木資產,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報經批準有償轉讓林木資產(不含可自主出售的林木資產)時,按照被轉讓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到的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差額,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如果按照有關規定將林木資產轉讓凈收入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的,應當按照收到的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后的差額,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報經批準有償轉讓林木的林地使用權,其林地附著的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及處置收入和費用,按照有償轉讓林木資產進行賬務處理。
2.報經批準無償調出林木資產時,按照調出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借記“無償調撥凈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按照無償調出過程中發生的歸屬于調出方的相關費用,借記“資產處置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報經批準用林木資產投資時,參照新制度中關于置換換入相關資產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4.因遭受自然災害等致使林木資產發生損毀時,應當將被損毀林木資產的賬面余額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結轉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林場林木資產的累計成本。
二、關于報表及編制說明
(一)新增項目
林場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保障性住房凈值”和“長期待攤費用”項目之間增加“林木資產”項目。
(二)新增項目的填列方法
林場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當按照“林木資產──苗木”和“林木資產──林木──消耗性林木資產”科目期末余額的合計數填列“存貨”項目,按照“林木資產”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額填列“林木資產”項目;按照“營林工程──苗木生產成本”和“營林工程──林木生產成本──消耗性林木成本”科目期末余額的合計數填列“存貨”項目,按照“營林工程”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額填列“林木資產”項目。
三、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銜接規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原執行《國有林場和苗圃會計制度(暫行)》(財農字〔1994〕第371號)和財政部有關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原國家林業局有關國有林場和苗圃會計核算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國有林場和苗圃 (以下簡稱林場),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林場執行新制度及《關于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林場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及補充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林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科目(林場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參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以及按照財政部有關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原國家林業局有關國有林場和苗圃會計核算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林場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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