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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林場和苗圃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和銜接規定的通知2-1 財會[2018]11號

——更新時間:2018-07-18 11:59:59 點擊率: 12925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或“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壞賬準備”、“待攤費用”、“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財政應返還額度”、 “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壞賬準備”、“待攤費用”、“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內部往來”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內部往來”科目,作為本單位內部核算科目,核算本單位內部各單位之間的往來款項,不在本單位的會計報表中反映。新舊銜接時不對原賬的“內部往來”科目余額進行處理。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如果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有應收股利,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應收股利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收股利”科目。

      (4)“庫存物資”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庫存物資”科目,其核算內容包含了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等。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庫存物品”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在途物品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庫存物資”科目余額減去在途物品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5)“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在途材料”、“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庫存物品”科目。轉賬時,應當在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下設置“發出物品”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發出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在途材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將原賬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產成品”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相關明細科目。

     (6)“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加工物品”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

      (7)“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券投資”和“應收利息”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并將其中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債券投資的應收利息金額,轉入新賬的“應收利息”科目。

      (8)“撥付所屬資金”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撥付所屬資金”科目。如果所屬單位為企業,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成本法]或“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權益法];如果所屬單位為事業單位,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撥付所屬資金”科目的相應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9)“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林場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新制度規定的無形資產內容的,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的無形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科目。

      (10)“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11)“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林場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預付賬款”科目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林場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12)“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13)“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14)“遞延資產”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遞延資產”科目。新制度設置“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遞延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遞延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15)“林木資產”、“苗木資產”科目

      新制度補充規定對林場設置了“林木資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的“林木資產”科目和“苗木資產”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林木資產”和“苗木資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林木資產”科目相應明細科目。

      (16)“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由于原賬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年末無余額,該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應付工資”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付工資”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2)“應付賬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賬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賬款”科目。其中,如果原賬的“應付賬款”科目余額中有屬于新制度規定的預收賬款,應當將屬于預收賬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預收賬款”科目。

      (3)“專項應付款”、“撥入事業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專項應付款”、“撥入事業費”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4)“應繳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應繳款項”科目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繳款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5)“應付福利費”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轉賬時,應當對原賬的“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職工福利基金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將其他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6)“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如果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負債,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如果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屬于新制度規定的應付社會保險費(如統籌退休金),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應付社會保險費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7)“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這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應繳增值稅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交增值稅”科目,將原賬的“應交稅金”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繳增值稅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8)“預提費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預提費用”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余額中屬于預提短期借款應付未付利息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將原賬的“預提費用”科目余額減去預提短期借款利息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預提費用”科目。

      (9)“其他應交款”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其他應交款”科目,原賬的“其他應交款”科目核算內容分別在新制度的“應繳財政款”、“其他應交稅費”、“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交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應繳財政款的金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將屬于其他應繳稅費(如應繳的教育費附加)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將原賬的“其他應交款”科目的其余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

      (10)“長期借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借款”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借款”科目。其中,如果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中有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應付利息,應當將原賬的“長期借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長期借款應付利息金額轉入新賬的“應付利息”科目。

      (11)“住房周轉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應付款”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住房周轉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應付款”科目。

      (12)“育林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中“育林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專用基金——森林恢復基金”科目。

      3.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專用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相關明細科目。

      (3)“林木資本”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林木資本”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林木資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4)“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余)”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5)“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上級撥入資金”科目。原設置了“上級撥入資金”科目的林場,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級撥入資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6)“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科目

      有的林場在原賬中使用“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科目,新制度沒有設置這些科目。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盈余公積 ”、“利潤分配”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7)“本年利潤”、“本年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賬的“本年利潤”、“本年結余”、“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這些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4.成本和收入、費用類

      (1)成本類

      新制度補充規定設置了“營林工程”科目。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生產成本”科目余額中營林成本部分轉入新賬的“營林工程”科目,其余部分轉入“加工物品”、“庫存物品”等科目。

      由于原賬除了“生產成本”科目,其他成本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2)收入類、費用類

      由于原賬的收入類、費用類各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類、費用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5.將原賬的基建賬科目余額并入原“大賬”

      單獨設置基建賬(即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設置的賬套)、沒有將原基建賬相關科目余額并入原“大賬”(即按照原制度及后來的補充規定設置的賬套)科目余額的林場,應當在新舊銜接時先將原基建賬各科目余額并入原“大賬”相應科目余額(參見附表4),再按照本規定進行財務會計科目余額的轉賬處理。并賬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按照原《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將原基建賬的“交付使用資產”科目余額沖轉原基建賬的“基建撥款”等科目。

      (2)將原基建賬的資金運用類科目余額并入相對應“大賬”的資產類科目。

      (3)將原基建賬的資金來源類科目余額并入相對應“大賬”的負債類、凈資產類科目。

      (4)按照并入“大賬”的原基建賬資金運用類科目余額與資金來源類科目余額的差額,加上其他尚未并入“大賬”的原基建賬資金運用類科目余額與資金來源類科目余額的差額,貸記或借記原“大賬”的“事業基金”科目。

      基建賬并賬完成后,原基建賬各科目無余額。

      林場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對應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轉賬的工作分錄,作為轉賬的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將原基建賬各科目余額并入原“大賬”相應科目余額的,還要將基建賬各科目余額轉入“大賬”科目的依據(并賬科目對應表)作為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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