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更新時間:2019-11-12 11:27:04 點擊率: 2299
引 言
1.本準則規范關聯方關系和關聯方交易的披露。
2.本準則不要求:
(1)在合并會計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會計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
(2)在與合并會計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
定 義
3.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控制,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響,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決定這些政策。參與決策的途徑主要包括:在董事會或類似的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參與政策的制定過程;互相交換管理人員,或使其他企業依賴于本企業的技術資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6)合營企業,指按合同規定經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
(7)聯營企業,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8)主要投資者個人,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
(9)關鍵管理人員,指有權力并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
(10)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
關聯方關系
4.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準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準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
5.本準則涉及的關聯方關系主要指:
(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2)合營企業;
(3)聯營企業;
(4)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5)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6.本準則不將下列各方視為關聯方:
(1)與企業僅發生日常往來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雖然它們可能參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或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企業的行動自由。
(2)僅僅由于與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性的單個購買者、供應商或代理商。
7.國家控制的企業間不應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間存有第5(1)至(3)的關系,或根據第5(5)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時,彼此應視為關聯方。
關聯方交易
8.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以下是關聯方交易的例子:
(1)購買或銷售商品;
(2)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3)提供或接受勞務;
(4)代理;
(5)租賃;
(6)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的貸款或權益性資金);
(7)擔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10)許可協議;
(11)關鍵管理人員報酬。
披 露
9.在存在控制關系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它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項:
(1)企業經濟性質或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
(2)企業的主營業務;
(3)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10.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
(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
(3)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
11.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會計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并披露。
附 則
12.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13.本準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