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將企業和分支機構(以下統稱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交2021年度報告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選擇公示年度報告內容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通過“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http://scjgj.gz.gov.cn/)報送2021年度的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選擇不公示年度報告內容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所在地市場監管所(原工商所)報送2021年度紙質年度報告表,表格在轄區市場監管所申領。
二、根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2020年度起,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三、繼續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海關、統計、外匯部門相關事項合并年報,外商投資企業(機構)、海關管理企業統一通過“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http://scjgj.gz.gov.cn/)報送“多報合一”年度報告。
四、繼續開展重點行業領域企業年報,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特種設備生產企業及時報告相關許可證信息,要求100%應報盡報。
五、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本市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存在虛假,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局或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七、市市場監管局、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不定期對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行公示或申報的年報信息、即時信息進行抽查,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市市場監管局、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八、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公示年度報告信息,或公示的年報信息和即時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個體工商戶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同時根據《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九、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并在其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銀行貸款、授予榮譽稱號等多個方面依法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十、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并限制其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予通過“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活動申報資格,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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