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①本年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按照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計算:
自2015年新辦月份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
新辦月份≥3,則應納稅所得額×(新辦月份-3)/新辦月份數×20%+年應納稅所得額×3/新辦月份數×20%×50%
新辦月份<3,則年應納稅所得額×20%×50%
②本年注銷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按照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計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
經營月份≥9,則應納稅所得額×9/經營月份數×20%+年應納稅所得額×(經營月份-9)/經營月份數×20%×50%
經營月份<9,則應納稅所得額×20%
三、關注臨界點計算
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200,000.00×20%×50%=20,000.00元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1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200,000.01×17.5%=35,000.00元
小型微利企業即多1分錢年應納稅所得額,多繳納15,000.00元的企業所得稅
小陳稅務:知道有坑,知道有臨界點,要的是會合理避開,如:多發點工資,多發點福利費(沒有超標的前提下)等等。
四、2015年第四季度所得稅預繳申報表
1.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
預繳時當期的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30萬元(含)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納稅人,先填報《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第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填報“A類預繳申報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15%的積;同時在附表3的第3行“減半征稅”欄填寫“實際利潤額”×10%的積。
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預繳時當期的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30萬元(含)”是指2015年度的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
2.核定征收企業
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納稅人,“B類預繳申報表”第17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為第11行或第14行“應納稅所得額”×15%的積。
需要提醒的是:分段計算是按照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分月份實際所得額計算。
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不再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的“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是指2015年度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
五、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一)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
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1)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稅率(25%)”填“25%”
(2)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1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本行填報根據A100000(主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減征15%(25%-20%×50%)企業所得稅金額。
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1)在A100000(主表)第24行“稅率(25%)”填“25%”
(2)A10704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1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本行填報根據A100000(主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減征7.5%(25%-17.5%)企業所得稅金額。
(二)核定征收企業
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報表第1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金額為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
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報表第1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的金額為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7.5%(25%-17.5%)的乘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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