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范圍
——更新時間:2007-10-11 10:40:41 點擊率: 3596
問:我司是2006年10月由自然人設立的一個有限公司,當地國地稅都要求向他們繳交2006年所得稅,國地稅都說不用理對方,只向單方交所得稅就行了,國稅的依據是2002年后新成立的公司企業,所得稅向國稅交;地稅的依據是國稅發[2006]103號第二條: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納稅人二方面都得罪不起,交二重稅于法于理不公,希望省局明確。
答:按財稅[2006]1號文規定,新辦企業由國稅征管。判斷是否為新辦企業與出資人是誰無關,只與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有關,一般不超過25%為新辦企業;新辦企業歸國稅部門征管,非新辦企業按國、地稅征管的投資者的出資比例判斷,誰征管的投資者出資額占的比例大,就由誰管,全部由自然人出資的非新辦企業,由地稅征管。您公司應根據上述規定判斷您公司是否屬新辦企業,如屬新辦企業應由國稅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