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移送資產,所有權不變不繳稅
——更新時間:2009-02-26 03:07:40 點擊率: 3252
近日,某企業樊會計向稅務機關咨詢,他們企業的一部分產品用于研發新產品,另有一部分產品用作展銷會樣品,請問這兩者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一樣嗎?
稅務人員告訴樊會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三)改變資產用途;(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企業的產品用于研發新產品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8]828號還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因此,企業將產品用于展銷會樣品,就應按企業同類產品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并計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