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納稅實務中,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常常存在著誤區。
如認為預提費用都不可以稅前扣除,或某些根據實際情況確實需要預提的費用是否可以絕對化稅前扣除。這些認識都是片面的,不是所有預提費用都不可以稅前扣除,反之亦是如此。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出于從嚴管理的需要,很多稅務機關對企業年末保留預提費用的涉稅處理往往控制較嚴。而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條件,預提費用就可以稅前扣除,否則就不可以。預提費用稅前扣除究竟應該具備哪些前提條件?又應如何防范預提費用的相關涉稅風險呢?
預提費用扣除六大前提標準
預提費用一般以企業某一類或某一項經濟業務的收益和費用已先期發生,預提相關費用在先,實際支付及獲取相關合法報銷憑證在后,支付期一般較明確(如與對方有約定)且多數期限不長,一事一提為特征。然而,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均取消了預提費用會計科目,而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仍在使用該科目。
如果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出現確實需要預提的費用,則應通過其他應付款、應付利息、預計負債等科目核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又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見,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支出的稅前扣除必須符合相關性、合理性的原則,預提費用也不例外。為此,稅前扣除的預提費用必須具備六大前提條件:一是符合真實性原則,即指企業能夠提供證明有關預提費用確實已經實際發生,或肯定會在預提期發生的充分證據。
二是符合合法性原則,即所列支的費用必須屬于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范圍,且在一定期限內能夠提供相關支出合法的報銷憑證。
三是符合相關性原則,即發生的預提費用是與企業取得相關應稅收入直接密切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四是符合合理性原則,即指預提的費用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屬于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正常及合理的支出。
五是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即指企業預提費用的相關事項已實際發生,應該在發生的所屬期稅前扣除,而不應在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六是符合確定性原則,即指企業扣除的預提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費用額必須是確定的,即能夠可靠計量。
一定要在匯算清繳前實際支付?
雖然稅前扣除預提費用必須遵循上文所述的原則,但必須注意的是,對上述原則究竟如何理解和掌握,實務中往往有不同意見。
事實上,企業之所以先預提就是因為費用沒有實際支付,沒有支付就沒有或很難取得合法報銷憑證。如果一味強調在費用預提當年年末前取得合法報銷憑證或必須實際支付,則明顯不切實際。而且,這已將權責發生制下對責任的“發生”誤解為收付實現制下資金付出的“發生”。
所以,只要企業在對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能夠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合法憑據,稅務機關就應該認可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且無需一定在匯算清繳前實際付款。所謂的合法憑證中,最主要是費用的發票,同時還有相關的銷售、勞務合同或協議等。
還必須注意的是,如果主管稅務機關只允許企業對預提費用延遲至對當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提供合法憑據,而企業又未能按時提供或僅提供了部分金額的憑證,則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征管要求對未能提供合法憑證的部分予以納稅調整,待以后實際支付且取得合法報銷憑證,同時證明相關預提費用確實應該屬于所屬相關年度發生時,企業再追溯至該項目實際發生年度進行稅前扣除,但追溯確認期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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