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購買國產設備今年可否延續抵免
——更新時間:2009-02-26 10:34:26 點擊率: 2836
“我公司為升級換代產品,對一條生產線進行技術改造,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007年12月購進230萬元的國產設備,2008年1月購進180萬元的國產設備。為什么國稅主管部門不允許我公司的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呢?”近日,山東省濱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財務人員小蘇向濱州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
“別急,請介紹一下你公司購買設備的資金來源及近兩年的生產、盈利等情況。”咨詢員詢問。
小蘇說:“我公司是用自籌資金購買的設備。2006年,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162萬元;2007年,公司匯算清繳應納企業所得稅154萬元,國稅部門匯算清繳檢查應補繳企業所得稅31萬元。”
咨詢員告訴小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除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各種資金,即銀行貸款和企業自籌資金等。你公司購買國產設備的資金來源符合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條件。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3號)規定,稅務機關查補的企業所得稅,計入查補稅款隸屬年度投資抵免的應繳企業所得稅基數,但不得計入可抵免的新增企業所得稅額。根據你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果,在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比2006年沒有增加,且國稅部門查補的企業所得稅不能計入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的前提下,國稅主管部門2007年不允許你公司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是正確的。”
小蘇問:“我公司購買的設備在以后年度還能抵免所得稅嗎?”
咨詢員答道:“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涉及簡并納稅人涉稅資料業務操作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56號)指出,取消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核準。據此規定,你公司2008年購買的設備不允許抵免企業所得稅,更不需申請。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可見,你公司2007年購買的設備可在以后年度延續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