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是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屬所得稅核定征收,2011年1月我企業發生火災,造成存貨和固定資產損失計50萬元。請問這火災損失可否向稅務部門申報稅前扣除?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第七條所說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第九條規定:“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如果你企業采取的是定額核定或按收入總額核定,則存貨與固定資產損失扣除不影響核定征收稅款,但資產損失仍要按規定報主管稅務部門審批。如果你企業采取的是成本費用支出額核定,即能夠查明成本費用支出額而收入額不能查實情況下,發生的損失可以憑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部門申請從核定成本費用額中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
國家稅務總局
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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