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三類呆賬損失可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09-02-26 11:18:25 點擊率: 2982
不少金融企業財務人員向江西省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詢問,哪些呆賬損失可以稅前扣除,認定呆賬損失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稅前扣除時需要注意哪些政策規定。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及相關政策,12366咨詢員進行了詳細解答。
可以稅前扣除的三類呆賬損失
第一,符合五種情形的債權或股權,經認定、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明確規定,金融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或股權,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1.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同時又無其他債務承擔人,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2.金融企業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招標等市場方式出售、轉讓股權、債權,其出售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3.金融企業因內部人員操作不當、金融案件原因形成的損失,經法院裁決后應由金融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3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4.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生的應由銀行承擔的凈損失,經法院裁決后應由金融企業承擔的金額或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3年以上仍無法追回的金額;5.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逾期3年以上,且經金融企業訴諸法律,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經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后,符合《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05]第13號令)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情形的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9號)及《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第4號)規定,下列債權或者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損失稅前扣除:1.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金融企業債權;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3.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4.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5.金融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6.其他不應當核銷的金融企業債權或者股權。
第二,符合五種情形的銀行卡透支款項,經認定、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1.持卡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財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2.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款項;3.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4.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準關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以其財產清償后,仍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5.5000元以下,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第三,符合兩種情形的助學貸款,經認定、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可以認定為呆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1.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能力或勞動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2.經訴訟并經強制執行程序后,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未能歸還的貸款。
稅前扣除應注意相關政策規定
呆賬損失進行稅前扣除要注意以下幾項政策規定,提供相關外部合法證據和證明材料:
第一,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上述已作為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的債權或損失,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金融企業收回的尚未在稅前扣除的呆賬,超過本金的部分,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前符合上述規定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按本通知規定執行,這主要涉及國家稅務總局令[2002]第4號文件,相關政策變化務必加以注意。金融企業在申報扣除上述呆賬損失時,必須按要求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及證明材料、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據及證明材料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及證明材料等能夠證明呆賬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和證明材料。
第二,國稅發[2007]9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呆賬損失必須通過稅務師事務所的鑒證審核。即由稅務師事務所審核、確認財產的存在并為申報企業所有。同時,對于符合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損失,應當由稅務師事務所按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或凈損失,確認稅前扣除的呆賬損失的具體金額。
第三,《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符合條件的呆賬損失,應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申報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適當延期申報。金融企業申報稅前扣除呆賬損失時,須同時報送以下相關文件、資料:(一)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報告。基本內容包括:借款人、擔保人和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貸款發放及使用情況和投資情況,形成呆賬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補救措施和結果,借款人或被投資企業、擔保人財產清算、清償和分配情況,貸款或投資人受償及損失情況,申請稅前扣除金額等。(二)貸款和投資合同、發放貸款和投資憑證及相關材料。(三)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保險企業等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四)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金融企業不能提供相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第四,根據國稅發[2007]9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符合稅法規定的各類呆賬損失,由稅務師事務所進行涉稅鑒證時,應提供或取得《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所規定上述(二)至(四)項證明材料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供或取得相關證明材料:①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②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民法通則》及其有關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貸款,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后,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④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市、區)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清償后,未能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⑤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⑥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后,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⑦由于上述①至⑥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后,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⑧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①至⑦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墊款的相關證明材料;⑨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對外投資,由于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的,經金融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股權的相關證明材料;⑩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生的應由銀行承擔的凈損失的相關證明材料。
另外,12366咨詢員提醒,金融企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供或取得相關證明材料:一是助學貸款逾期后,銀行在確定的有效追索期內,并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貸款的相關證明材料;二是金融企業發生的除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不含關聯企業之間的往來賬款)的相關證明材料;三是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債權的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