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判定為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即:一、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二、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三、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四、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
但是,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作為其免稅收入;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投資者從該居民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但該權益性投資收益中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部分,可作為收益人的免稅收入。
另外,境外中資企業被判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后,還可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一、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法律地位不變。二、境外中資企業被判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以及受控外國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不視為受控外國企業(其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國企業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三、境外中資企業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后成為雙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國與相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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