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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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九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規定: “二、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于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是按規定的目錄取得的收入的減計,并不是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因此即使企業是虧損,對于滿足條件且能分開核算的這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的收入,還是應該按90%計算的。因此,貴公司的虧損應該是850萬。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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