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電力公司的財務人員。前不久,我們公司無償接收了3個鄉村電管站。在接收過程中因人員過剩,公司決定對部分原鄉電管站工作人員進行分流,并按照有關規定發放了一次性補償金。請問這筆補償金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答:對于供電企業無償接收農村電管站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供電企業無償接收農村電力資產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322號)第二條明確規定:對供電企業在接收農村電力資產時接受的用工人員的工資等費用,供電企業可按現行規定的標準在所得稅前扣除;對支付給未被接受人員的各種費用(包括分流人員的一次補償金),供電企業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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