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員工在職時借備用金,離職時沒有歸還,年底在帳務上為“其他應收款”。請問:按新稅法,如果稅務局不認可此類“壞賬”,企業在會計上作為壞賬,營業外支出處理,在納稅所得調節表上是否調增所得額?調增了企業納稅所得額,是否個人所得稅就不需要扣繳了?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貴公司員工在職時借備用金,離職時沒有歸還,由于企業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不屬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損失,因此,不得稅前扣除,即使貴公司在會計上作為壞賬,營業外支出處理,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要作調增處理。公司調增了企業納稅所得額,但其個人所得稅也要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規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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