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已經完成年度結賬、不太方便更改、調整賬簿的情況下,如果不想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最“現實”的選擇就是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做文章:少申報收入、多申報扣除;少納稅調增、多納稅調減……在檢查人員看來,申報表上簡單或復雜數字的背后,其實演繹著許許多多的故事,偶有審查不嚴,納稅人僥幸通過的幾多“歡樂”,但更多的是嚴格審查,納稅人補稅被罰的幾多“憂愁”(以下案例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均為2008版)。
案例一:模糊項目,精心隱藏
檢查人員在核對一家制造企業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看到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0行扣除類項目調整“其他”中,填列調減金額11362408.12元,這一內容的填寫無非是想說明,該單位在申報表正列舉扣除項目之外,有11362408.12元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會計上未認定為成本或費用,“應當扣除而未扣除”,所以要納稅調減。較大的數字和通過比較模糊的項目進行納稅調減,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于是要求對方提供該項目調整的明細,但對方財務人員卻以各種理由拒不提供,這反而加重了檢查人員的懷疑,經過多次政策宣傳,被查單位終于提供了“其他”項目調整的明細,經核對,檢查人員發現,11362408.12元調減有多項內容,其中絕大多數確實屬于“應當扣除而未扣除”,但混在其中的一筆431276.88元支出是“補繳個稅”,詢問財務人員,檢查人員了解了事情的真相,原來,被查單位在進行產品推廣時,向個人客戶贈送禮品,未代扣個稅,后經審計發現了這一問題,在無法向客戶補扣個稅的情況下,決定由單位負擔,而根據相關規定,這部分稅款不允許稅前扣除,已經負擔了個稅,又不想在所得稅上“吃虧”,于是被查單位使將這筆稅款支出精心隱藏在“其他”項目中申報“扣除”,結局自然是補稅和被處以罰款。
案例二:以退為進,欲蓋彌彰
檢查人員在核對一家企業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看到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3行資產調整類項目“固定資產折舊”中,填列調增金額75000元,對應查看了附表九《資產折舊、攤銷納稅調整明細表》,該表顯示,因折舊的稅會差異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75000元。主動申報納稅調整增加,但檢查人員憑直覺判斷,這個調整有問題。原因很簡單,折舊納稅調整增加正好是整數不符合常理,因為考慮到固定資產原值、殘值等因素,折舊的計算,即使按直線法,計算出的調整增加額正好是整數的概率也極低。當把這個問題向被查單位財務人員提出后,其不置可否,原來,該單位會計核算極不規范,負責固定資產管理的人員經常變動,新接手的財務人員在制作折舊計算表時,隨意找出了上個年度的一個舊表,直接按舊的數據計算出折舊金額并計入成本,可是其中兩臺大型設備已經提完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財務人員發現了這一問題,但由于調整數額較大,被查單位不愿繳這么多的稅,就想了一個以退為進、“蒙混過關”的辦法,隨意填寫了一個整數進行申報,“欲蓋彌彰”的結局自然也是補稅和被處以罰款。
案例三:魚目混珠,暗度陳倉
檢查人員根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在對某高新技術企業2009年度限售股減持所得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當年該企業減持了部分××股票,那么,該企業對這部分減持所得是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如何在申報表上填寫的呢?從該企業當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檢查人員看到,報表17行“免稅收入”欄,填寫金額為54.3萬元,詢問財務人員并核對相關賬目、憑證后證明,該項收入實際為限售股減持、轉讓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有四類: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該企業把投資轉讓所得填入免稅收入,顯然是錯誤的,檢查人員按規定調增了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并進行了處罰。
結論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項目和內容較復雜,納稅人應慎重對待,切不可心存僥幸“玩火自焚”。納稅人不掌握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相關政策時,應及時咨詢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或者當地稅務機關,如有必要,應聘請中介機構提高稅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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