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怎樣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
——更新時間:2007-05-09 10:08:24 點擊率: 4114
由于企業企業所得稅是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的。因此,到年度終了后就要進行匯算清繳。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應于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少繳的所得稅款,應在下一年度內繳納;納稅人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多預繳的稅款,應在下一年度內抵繳。
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分立、終止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納稅人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
適用33%比例稅率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
第一種方法:
本期累計應納所得稅額=本期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本期累計應納所得稅額-上期累計已繳所得稅額
第二種方法:
根據稅法規定,對采取按月預繳稅款的企業,在預繳時,可按本期計劃利潤額計算;或按上期應納稅所得額占產品銷售收入的比重,計算本期應納所得稅額。
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本期計劃利潤額×適用稅率
或: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本期產品銷售收入×(上期應納稅所得額/上期產品銷售收入)×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