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在所得稅和增值稅方面的區別分析
——更新時間:2009-09-28 09:11:53 點擊率: 3216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對企業處置資產視同銷售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進行了明確。但由于部分資產的處理在增值稅上也有相關處理規定,專家提醒企業,視同銷售問題“兩稅種”的納稅原理不同,政策也各有差異,企業應該對比了解相關政策規定,切勿混淆。
據介紹,視同銷售,是一種稅收術語。它不同于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并沒有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現金流,但是在稅收的角度認為它實現了在銷售實現后的功能,如分配等。對于企業的視同銷售行為應該如何處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有明確的規定。
一、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處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文的規定,企業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及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因而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為此,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明確了六項不視同銷售的情況,即,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企業發生上述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專家解釋稱,理解上述規定主要把握一點,就是區分是否屬于內部資產處置關鍵是要看資產的所有權是否發生了改變,沒發生改變就屬于內部處置資產,發生了改變就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而且上述列舉的內部處置資產的情形并非是內部處置資產的所有情形,在實務中有些情形還需納稅人自己按上述原則具體判斷是否屬于內部處置資產。
另外就是確認收入問題,按照文件的規定,如果屬于上述內部處置資產的情形,且該資產在空間上并沒有轉移至境外,則該內部處置資產的行為就不用確認收入,也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資產尚未結轉的成本或尚未計提的折舊可繼續在后期結轉或計提。如果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行為,或雖屬于內部處置資產的行為但資產被轉移至境外了,就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涉及增值稅及消費稅的也應按現行規定依法繳納。
二、視同銷售增值稅處理的規定
增值稅是最早對視同銷售行為如何征稅做出規定稅種。按照199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以上視同銷售,均應按規定交納增值稅。在財務上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是否作銷售收入,實際工作中操作不統一,也不規范。
專家表示,根據上述規定,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大致為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貨幣流量的,應作銷售收入處理,即視同銷售規定(一)、(二)、(三)、(六)項;另一類是不涉及貨幣流量的,可不作銷售收入處理,只要按售價體現銷項稅金,視同銷售規定(四)、(五)、(七)、(八)項。
三、視同銷售“兩稅”差異及注意事項
同樣是視同銷售,但在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上的處理卻各有差異,我們對此可歸納出以下幾個要點,供企業在工作中參考:
1、視同銷售的情形不同。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同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有些差別,其主要差別為: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貨物有自產的、委托加工的、購買的;而企業所得稅則主要對自產的產品才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此外,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外延也比企業所得稅的要寬泛一些,企業應該區分同一種行為在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上的不同處理。
2、注意所得稅處理時間。根據上述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的規定,企業資產處置視同銷售的所得稅處理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3、職工福利視同銷售會計處理上問題。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福利會計處理有區別。個人福利理解為用于個人消費,將貨物發給職工個人,會計上需要作收入處理。如果是用于集體福利,如職工食堂或浴室領用了,會計上則不作收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