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股票已在香港上市,近期準備發放紅利,稅法規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要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請問,我公司向社保基金支付H股股息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嗎?
答:不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發股息不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9〕173號)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規定,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在香港上市的境內居民企業派發股息時,可憑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確定的社保基金所持H股證明,不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在香港以外上市的境內居民企業向境外派發股息時,可憑有關證券結算公司確定的社保基金所持股證明,不予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在境外上市的境內居民企業向其他經批準對股息不征企業所得稅的機構派發股息時,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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