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境內企業應付費用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757號)現在是否還有效? 2.該文件與《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是什么關系,是否已經被3號文替代了嗎? 3.如果757號文還有效,但為何該文件所依據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已被廢止了其還有效呢? 4.關于上述問題,上海12366與北京12366答復為何不一樣?雖然二者都說這個文件沒被廢止,但上海說還要依據該文件執行,北京卻說該文件被國稅發[2009]3號所取代。到底哪個說的對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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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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