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運輸車輛2007年按照10年計提折舊,2008年才知道稅法允許按5年計提折舊,但2008年新稅法規定可以按4年計提折舊,因此我公司2008年按新稅法調整了折舊年限(按4年折舊),請問這樣做允許嗎?如果不行,應該怎么調整?急盼回復! |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 “一、關于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僅規定了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貴公司的運輸車輛按10年計提折舊,可以以4年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 折舊,同時因為不違背新稅法規定的原則,也可以不進行調整。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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