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本條是關于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的細化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的上述規定,有兩個方面的內容需要實施條例予以明確:一是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具體是指哪些創業投資?二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具體的抵扣比例是多少?本條則規定了創業投資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投資類型和條件,以及可以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具體比例。
創業投資是指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巨大競爭力的企業中的一種權益資本(EquityCapital)。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則將創業投資定義為,凡是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是我國的新興產業,為了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于2005年制定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39號)。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而創業投資是指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的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同時規定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本條內容是在對現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進行規范形成的。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并且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一)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05年1月15日《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二)遵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以上(含6%)。本條對該項優惠政策予以吸收,并上升為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創業投資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投資類型和條件本條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投資類型和條件包括:
(一)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享受稅收優惠的創業投資的業務范圍限于股權投資方式。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1)創業投資業務。(2)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3)創業投資咨詢業務。(4)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5)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對于創業投資企業其他業務范圍的所得,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
(二)創業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
1.投資于未上市的企業。
創業投資本身是指向投資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已經上市的企業以向公眾發行股票的方式融資,一般而言已經比較成熟,有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公司規模比較大,不屬于中小型企業,受國家證券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不需要創業投資公司的創業管理服務。
2.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當前,許多國家都把強化科技創新作為國家戰略,把科技投資作為戰略性投資,通過對高新技術產業,尤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由于在成長階段研究開發費用高、風險較大,特別需要資金扶持,給予稅收優惠政策,著力增強國家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進而帶動全社會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我國以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僅限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本條明確規定對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抵扣優惠,體現鼓勵發展高技術產業的方向,符合"十一五"規劃和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有利于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和我國產業結構升級。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成熟需要比較長的周期,研究開發階段需要持續的資金支持,沿用了現行的政策,本條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抵扣優惠的企業是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投資。
現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有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印發(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6)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06]370號)、科技部發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關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00]120號)等規定。《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了申請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的具體操作程序,要求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一)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等證明材料;(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復印件及實投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以及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和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的復印件。通過以上證明文件來保證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落到實處。
二、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和抵扣方式本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這也是《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抵扣政策的延續,規定在行政法規中,就在更大程度上保證了此項優惠的穩定性。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辦法,屬于間接稅收優惠,可以引導社會資金更多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解決中小科技企業投資不足問題,有利于風險投資盡快回收,減少投資風險,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和發展。按照企業所得稅的基本原理,企業的對外投資額是可以收回的,不屬于成本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允許企業按照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實際上也是一種加計扣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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