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保險保障基金分為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作為救濟的法定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對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由于其來源較固定單一,短期積累起來的防范風險能力不強,為扶持該基金的成長,財稅[2010]7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保險保障基金取得的“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捐贈所得;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部分基金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稅[2010]7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免征營業稅。這兩種收入特別是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保障基金的最主要來源,由于收入傾向于提取積累保障,不以勞務付出為前提,因而予以免稅。保險保障基金的職能是在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時提供救助。對于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稅法將其看做是救助款項的墊付后的收回,也予以免除納稅。而其他四種收入主要為資金運作孳息收入,條款在營業稅減免上給予了區別對待。
對于多繳的營業稅,財稅[2010]7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后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例如,保險保障基金2010年取得的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20億元,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1億元,購買政府債券利息、銀行存款利息5億元,2009年已繳營業稅1億元,在計算2010年應繳營業稅時,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免征營業稅,利息收入應繳營業稅5億元×5%=0.25(億元),抵減2009年多繳的1億元營業稅,當年應繳營業稅為0,多繳留抵營業稅0.75億元,上述收入還全部免征企業所得稅。
基金應稅憑證要征印花稅
財稅[2010]7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對保險公司風險處置和在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在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四種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但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例如,保險保障基金2010年度在對甲保險公司風險處置時簽訂一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涉及金額5000萬元,與人民銀行簽訂再貸款合同20億元,與乙商業保險公司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支付保費2000萬元。那么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在簽訂上述合同時免征印花稅,而甲保險公司、人民銀行、乙商業保險公司應當按適用稅率全額繳納印花稅,不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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